职业病目录需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不久前,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保障职业健康权益。“颈椎病、腰背痛算职业病吗?”“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了,为何难以认定工伤?”“技术、工艺推陈出新,职业病病谱会不会随之变化?”说起职业病,有劳动者提出疑问,也有劳动者饱受困扰。(4月29日《工人日报》)

  自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进行了3次调整,疾病种类也从14种增至10类132种。不过,最近一次职业病目录调整是在2013年,如今已经过去了11年。与经济转型发展期职业危害不断“出新”相比,职业病目录“更新”的步伐仍显滞后。

  这体现在对非工业领域职业疾病关注不够。当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更新,新职业、新工种和新业态不断产生,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开始出现。我国现有的10类职业病仍以尘肺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传统职业病为主,更多地关注工业领域。下一步,职业病目录亟待围绕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全完善,涵盖更多行业领域,提高覆盖面。

  当前,我国就业人员超过7亿人。根据抽样调查结果,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受到各类职业病危害。职业病目录与时俱进,有助于加强劳动者权益兜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职业病目录调整扩容,能够督促用人单位提高责任意识,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责任,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最大程度避免或者减少劳动者罹患职业病。

  职业病目录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让目录更灵活、更适用,重点关注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评估其对职工健康的影响,并及时将相关疾病纳入目录中。近期,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已组织专业机构研究编制了拟新增病种的诊断标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正在按照程序加快向前有序推进。期待通过此次调整,能够更多地把职业人群在职业活动中罹患的疾病纳入其中,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同时,更期待职业病目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与时俱进。眼下,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罕见病目录更新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职业病目录不妨借鉴这些做法,引入动态调整机制,适当简化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程序,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