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4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4号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于向军、崔喜才投诉欠付工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派员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指令:按照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派人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如遇法定假日顺延),按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创业大街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不服本限期整改指令,可在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
2024年4月30日
绥芬河光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3)第1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5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绥人社监理字〔2023〕第157号
绥芬河光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投诉绥芬河市边合区集中供热管网土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边合区集中供热管网土建项目,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玖拾肆万元(¥940,000.00)。现工程已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根据(行政处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你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850,000.00)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57号
绥芬河光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投诉绥芬河市边合区集中供热管网土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5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同时撤回并作废《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书,我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同时撤回并作废《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迎泽西路道路工程,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书,我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常熟市尚湖镇恩品制衣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将(2023)苏0581执2273号常熟市尚湖镇恩品制衣厂与宋兵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143.75元提存到本处。请于2029年3月25日之前,持有效证件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法院联系电话:17798662739,法院联系人:戴若愚,联系地址:常熟市九里大街30号,邮编:215500。公证处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99号,电话:0512-52079712
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8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80号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投诉绥芬河市宽沟九号公馆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8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3〕第181号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投诉绥芬河市宽沟九号公馆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