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

  安徽见好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士宝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8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安徽省无为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高俊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89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谢小玲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6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郭彩鸿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5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雪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3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4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22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

  安徽骁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永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寿劳人仲裁字1-1号裁决书(终局裁决)、(2024)寿劳人仲裁字1-2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利川市恒心家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彭维福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彭维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4〕31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湖北盈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黄永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黄永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4〕30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告

  新疆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丽杰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462,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6月11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0-1号,同时撤回并作废《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0-1号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九号公馆一期一标段项目,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已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贰拾万元(¥200,000.00)。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限期整改指令,可在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4-1号,同时撤回并作废《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4-1号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九号公馆一期一标段项目,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已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捌拾万元(¥800,000.00)。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限期整改指令,可在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同时撤回并作废《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 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新疆大视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文婕、周兴隆、李若彤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455、453、454,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6月13日15时3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