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3)粤0104民催4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壹飞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张支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壹飞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分别为1040443044102047、1040443044102048、1040443044102049、1040443044102050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壹飞物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791号 度克体育管理(惠州市)有限公司大亚湾区分公司:陈小凤等5名工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0311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733号),决定你公司足额支付陈小凤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203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广西香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宋园园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3】4039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299.29元;2、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7月2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307.69元。三、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严卫锦(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87****3011):本委受理付子瑶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2】355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976元;二、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181.8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一栋206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绿能粒子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程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4】60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新安派出庭仲裁三庭(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40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小学:本委受理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案【2023】3923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返还多支付的工资2817.0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二楼仲裁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何青莲:本委已受理慧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4】129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时15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劳动司法大楼三楼劳动争议仲裁院福永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旺兴:本委已受理深圳市纽维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4】13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10时15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劳动司法大楼三楼劳动争议仲裁院福永派出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酿酒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吴莹莹、吴玉华、方亮等13人诉花王酒业有限公司、金花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23096-23108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花王酒业有限公司支付13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7868.97元、交通补贴共计人民币4053.37元、绩效工资共计人民币50920元、通讯补贴共计人民币1361.14元、餐补共计人民币891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64110.33元,花王酒业有限公司支付7名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30793.33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深劳人仲案【2023】23096-23106号、深劳人仲案【2023】23108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深劳人仲案【2023】23107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证国优(杭州)新零售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付小可诉你、深圳市铭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19951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267.3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丹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韦又铭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395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3日16时30分在第七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金花酒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吴昊诉你及花王酒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3280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9日14时在第八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萧冰宣:本委受理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702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人民币11175.08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沈阳自贸跨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郑国婷诉你及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汇智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上海才赋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3】24298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经济补偿、律师费合计人民币58734.63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浩天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棉嘉、杨继学、邱小虎等33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525-155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陈棉嘉等33名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27883.31元及申请人莫灵珠、姚玮报销款2889.4元;准予李继林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而加付赔偿金人民币46680元的仲裁请求;驳回陈棉嘉等33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深劳人仲案【2024】1527、1529-1535、1537-1538、1540-1541、1543、1546-1547、1550-1551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劳人仲案【2024】1525-1526、1528、1536、1539、1542、1544-1545、1548-1549、1552-1557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