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焦新波 通讯员杨延娜 梅晓) 近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去年中央深改委作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部署后,全国首部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电力法规。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记者注意到,全面体现“双碳”导向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明确,电力事业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规定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条例》多项规定惠及居民和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维护电力用户权益,着力提升电力营商环境。要求严格规范中断供电的情形和程序;明确电力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规定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缩短办理用电期限和供电企业处理投诉期限。
此外,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密集输电通道的保障力度,列举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