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
——浅谈《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评级办法》建立了覆盖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等六个维度的全面风险综合评估体系,通过构建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并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从而引导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和竞争,促进整个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制定的《评级办法》目标十分明确:一是要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通过构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全面把握;二是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模式,促进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要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市场信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评级,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它的出台与实施,不仅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还将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合规与监管并重,评估与分析结合
金融监管总局在《评级办法》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科学合理的制定原则,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行业健康稳步发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当前金融形势的深刻理解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预判。
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监管不仅要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关注其风险管理能力。《评级办法》要求在合规基础上,重点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整体稳定性造成的影响。这使得监管部门可以更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动态监测与定期评估相结合。金融市场和保险行业的变化是持续且动态的,因此,监管措施也应当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评级办法》要求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动态监测,实时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同时,每年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管评级,基于动态监测结果,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形成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水平的科学判断。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以量化指标为数据基础,如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匹配情况等,反映各维度风险水平。而定性分析则关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文化、内部控制机制等非量化因素,监管机构以此进行风险判断,可以增强风险监测的前瞻性。《评级办法》要求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结合,更全面深入地掌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监管部门作出更精准的监管决策。
构建多维度风险评估体系
《评级办法》以构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为核心,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旨在全面捕捉和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这种多维度的评估方法,不仅可以揭示保险公司在各个方面的潜在风险,还能够通过对不同维度的权重分配,反映出监管机构对于不同风险因素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
为了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评级办法》要求监管部门依托基础指标与调整指标,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和预警。这种基于数据和信息的监管方法,可以及时发现保险公司的潜在问题,从而在风险尚未显现或扩散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实现风险关口前移,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为更好反映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风险,《评级办法》对这两个评估维度设置了更高的权重。通过对风险水平的量化,将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特殊状态的公司,则直接列为S级。此外,《评级办法》还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或直接认定为5级。这种科学评估风险等级的方法,有助于监管部门精准定位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为制定监管措施提供依据,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提供明确指引。
同时,强调评估结果在监管实践中的应用。《评级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这有利于利用评级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在行业内树立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标准。通过细化监管评级体系,保险公司被鼓励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从而提高偿付能力和市场稳定性。这一变化不仅有助于预防和缓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为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随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信心得到增强,为行业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评级办法》通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明确鼓励和表彰那些在环境社会治理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保险公司。即,《评级办法》鼓励推广绿色保险产品、普及普惠保险服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双碳”目标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形象,也为实现社会经济绿色转型和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评级办法》通过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发展战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差异化竞争,这不仅优化了市场结构,也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随着市场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增强,更多资本和创新资源将被吸引进入该行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实现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