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发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评级办法》系统整合、优化完善现有监测指标,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将每个维度的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同时,引入调整指标,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性评价,增强风险监测的前瞻性。
科学设定评估风险等级。对反映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风险评估维度设置更高权重。同时,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风险水平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此外,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同时,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抓好《评级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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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海和谐的“厦门实践”注入司法引擎
福建厦门同安法院打造“四位一体”生态司法模式
□本社记者 田雄 □陈厚萱
□通 讯 员 洪淳淳 林思思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以筼筜湖治理为引领,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以高水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高质量发展。
作为厦门市唯一一个集中管辖涉生态案件的基层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在从严办案、多元修复、协同治理、法治宣传四个维度进行一体化建设,创新打造“四位一体”的生态司法模式,为人海和谐的“厦门实践”注入强劲的司法引擎。
依法从严,敢于向生态资源违法犯罪“亮剑”
作为同安区内干流之一的埭头溪,过去由于大量受纳周边区域养殖、农业、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河道长期堆淤严重,臭气久飘不散,被确定为黑臭水体,并被列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对象。为此,同安区委、区政府下定决心,要从严从快全面加强综合整治。
同安区法院生态庭庭长林振泰告诉记者,曾经,在埭头溪上游的同安工业集中区里,一些非法金属电镀厂等“散、乱、污”企业采取暗管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与环境执法部门玩偷排、违排的“猫鼠游戏”,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这样的违法现象,从同安区法院审理的厦门某公司、郑某环境污染案中可见一斑。彼时,被告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郑某将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管道,最终汇入埭头溪流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行政机关对该企业的污染行为作出10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终,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厦门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让更多企业和个人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经济风险,进而促使其改变有害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
记者了解到,自同安区法院2018年实现全市涉生态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主动融入全市水环境治理格局,以“零容忍”态度对水环境、水资源违法犯罪主动“亮剑”。截至目前,已依法审结涉水污染环境罪案件12件,依法追究非法企业未经许可排放超标废水的刑事责任;审结盗采海砂资源犯罪18件,海砂数量逾260余万立方米,涉案金额共计6700余万元,斩断非法开采海砂利益链条;审结涉海岸线砂场、海域水产养殖、小石材加工厂等清退、关停案件81件,有力地保障环东海域、马銮湾等海湾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景观、生态、旅游、经济的有机统一;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海洋生物资源犯罪案件30余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平衡。
“一案一策”,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为了不给海洋生态“打白条”,同安区法院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不断探索和创新海洋生态修复方式,完善生态修复专家论证、检查验收、评估回访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了海洋生态“破坏—判罚—修复—监督”的完整闭环。
近年来,盗采海砂是厦门海域频发的涉生态犯罪之一。“盗采海砂会对开采区的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底地质、生物底栖环境造成破坏。在这类案件中,生态修复一直是一个难题。”林振泰说。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简化生态修复流程,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2022年8月,同安区法院依托厦门农业和海洋碳汇交易平台,设立了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并建立“生态司法+碳汇交易”机制。该机制建立以来,引导6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60余万元,完成海洋碳汇交易97496吨,所购得的碳汇将用于厦门市大型社会活动的碳中和。“通过不断拓展、丰富碳汇交易场景,进一步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林振泰说。
在案件审理中,同安区法院还坚持“一案一策”。即综合考虑个案的修复需求、执行效果、履行能力等因素,“因案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在审理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被告人长期在古玩市场买卖红珊瑚制品,并自述“不知道买卖红珊瑚系违法犯罪行为,市场内亦有其他商户从事类似买卖”。同安区法院针对该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等实际情况,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并印制红珊瑚保护倡议资料,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大规模发放,以被告人的现身说法倡导红珊瑚保护。
“通过探索创新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模式,有效杜绝了该古玩市场售卖珊瑚制品的现象,增强了公众对珊瑚等海洋生物的保护意识。”该案承办法官说。
协同共治,构建“立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林振泰告诉记者,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环境资源领域执法与司法工作也必须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强化多元协同共治。
2023年11月13日,在同安区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共同举办“企业环保法律服务站”活动,为辖区60多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和信用不良企业举办专题环保法律服务。活动中,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分别开展预防生态环境犯罪风险警示及生态环境执法思路和工作方法介绍,并为参会企业的问题提供精准指导和现场答疑。
“这样的法律服务活动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案例讲解,我们了解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合规风险;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我们可以和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面对面交流沟通。”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负责人陈某说。
据林振泰介绍,法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存在较高的环境行政监管风险、环境诉讼风险,特别是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涉及多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此,2023年6月5日,同安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搭建“企业环保法律服务站”,明确走访问需、法治宣讲、法治体检、诉源治理等5项重点工作任务,精准提供类别化、全链条司法服务,护航企业绿色、合规、可持续发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站”成立以来,已经开展相关活动3次,为70余家企业开展环境法律政策宣讲、案例解读等普法宣传,并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法律解答,取得良好成效。
不仅如此,自2018年以来,同安区法院积极倡导并牵头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8个职能部门,共同构建起一体联动、依法监督、源头预防、跟踪修复的“立体化”生态保护网络。
“立体化”生态保护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调防结合、标本兼治”方针,立足自身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及各部门工作实际,建立案件咨询、督办预警、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诉调对接、快办快审快执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和证据采集。截至目前,同安区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境行政执法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及时指正并跟踪行政机关自我纠错12批次,针对环境监管漏洞发出司法建议8份,并得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积极回应。
巡回审判,促进群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双提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同安区法院坚持以典型案例促进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群众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
近年来,同安区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类案中发现,虽然禁渔期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渔民对禁渔期、禁用捕鱼工具等不甚了解或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触碰了法律高压线。
为此,同安区法院举办“带着国徽去审判”网络直播活动,将同安区某村村民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庭审搬到了该村,开展巡回审判活动。40余名村民、渔民与52万余名网友共同旁听庭审宣判。通过现身说法、以案说法,让大家更直观地认识到违规捕鱼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安区法院还建立了典型案例孵化机制,健全要案甄选、内部研讨、专家论证、规则提炼、效果评估等工作流程,妥善审结了厦门首例涉生态恶势力犯罪、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等标志性案件。多起案件入选国家、省、市级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及优秀庭审案例。
此外,同安区法院致力于打造生态司法宣传高地,设立生态环境司法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举办生态审判开放日活动10场,公开宣判20次。
湖北省汉江市中院:以司法之力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王中正 □通讯员 蒲清慧
湖北省天门市团山矿区位于皂市镇同兴村,开采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灰岩矿,采矿权开采使用年限于2019年5月终止,矿区关停后,现场遗留深达百米的矿坑,该矿未对矿坑采取修复、覆绿等措施,矿区周围也未设围栏等防护设施,给周边村民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022年8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与天门市某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保障磋商协议履行,双方于2022年9月21日向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汉江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天门市某公司应于2023年年底之前完成团山矿区植被压覆区、石料挖方区、采石矿坑区恢复到基线水平的修复工作,整体修复工程应投入资金4300万元。
今年3月6日,为检验天门市某公司履行团山矿区生态的履行情况,汉江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汪朝清带队前往天门市皂市镇团山矿区,就该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实地调研督导,查看修复现场、翻阅档案资料,详细询问了解修复资金落实、治理成效与治理工作情况,并就如何最大限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并发挥生态效能进行了深入交流。
据了解,天门市团山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累计投入资金达5000余万元,完成削方减载及危岩体清理95万方;恢复被毁坏林地7800平方米,新增林地1万平方米,撒播草籽12万平方米;新增耕地54亩;恢复塘堰3座;新修矿区道路1700米;安装主动防护网3037.5平方米;完成排水沟、挡土墙、泵房、喷灌系统、围栏、标识标牌等相关配套工程,并于2023年10月23日组织专家通过了矿山修复的验收工作。截至目前,生态修复工作已按照司法确认裁定的内容基本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效。汉江中院提出,希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树立环保优先理念,创新发展环保新质生产力,为辖区流域共同治理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