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3)第18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81号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3)第181号
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公告
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艾力·尼亚孜于2023年9月12日向拜城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2月20日补正完毕正式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做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方
式向您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收件人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后多方联系无果,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
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4月15日10时至2024年4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万方名城·怡心园1幢606室、606-1室、1幢42室车库不动产(含室内动产、不可移动的装饰、装潢)。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191.59万元,起拍价134.113万元,保证金26万元,增价幅度为0.65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4月15日10时至2024年4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17幢一单元1301室不动产(含室内动产、不可移动的装饰、装潢)。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401.29万元,起拍价280.903万元,保证金56万元,增价幅度为1.4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公告
乌鲁木齐成师傅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刘永民、马秀英、牛爱玲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争议一案,案号2024-100、101、10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公告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贺美慧小面馆:本委受理杨正文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争议一案,案号2024-230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宜宾仲裁委员会公告赵勇:本会受理申请人陈芳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宜仲案字第5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宜宾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决定同意申请人陈芳撤回仲裁申请书第2项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装修款4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港园路西段三江中心法务区3楼,电话:(0831)3622612。
宜宾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3]第2号
何光忠:因你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215543.16元一事,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3]第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本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未领取便视为送达。请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后7日内履行偿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如若你未按期偿还我局将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了解于向军、崔学才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4年月日上午9:00时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届时:请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拖欠于向军、崔学才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工资明细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
邮编:157399联系人: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电话:39591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
公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王禄红、任世才诉三通国际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案号2024-71、2024-7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8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3)第180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80号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3)第180号
黑龙江信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3)第18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王剑英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贵池区江鹰糕点烘焙坊:
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王剑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贵工伤调函〔2024〕01号)内容如下:
王剑英自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2023年12月4日21时许,检查后厨门是否关闭时摔倒受伤。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4日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工伤认定。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中汇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局负责处理你公司承建的赫行食育科技产业园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你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且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未找到你公司,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字[2024]第10005号)”。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2.责令项目停工。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