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时俱进,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极大地提升了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马怀德委员——
尽快编纂《卫生健康法典》以更大力度推动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本报讯(记者王蓉) “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卫生健康事业法治化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通过编纂《卫生健康法典》,可以总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提炼卫生健康治理领域的一般制度规则,形成系统全面、逻辑清晰、体系完备的卫生健康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现代化。”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提出了尽快编纂《卫生健康法典》的建议。
马怀德表示,当前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法典化是对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有利于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而推动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编纂《卫生健康法典》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将卫生健康领域的各类管理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构建起现代化卫生健康治理体系,确保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可以为公民的卫生健康权益提供更加周全、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
马怀德认为,编纂《卫生健康法典》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有以下四方面利好:
有利于完善卫生健康法律制度。从传染病防控到医疗资源分配,再到健康信息保护,均需要有更加科学、系统的法律规范作为支撑。在维护卫生健康秩序、尊重和保护生命伦理、促进健康公平、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方面,《卫生健康法典》不仅能填补现有法律空白,还能整合和优化现行法律规范,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卫生健康法律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有利于确立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核心的价值导向。既能确保规范内容在价值上的统一,进而保证法典的科学性和内部一致性,有助于提高法律规范的适用效率,也能促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表明国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的基本立场,符合国际公共卫生保护的普遍原则。
有助于回应卫生健康领域的新挑战。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世界秩序的重塑,以及国内医药卫生健康秩序的调整,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编纂《卫生健康法典》,系统性整合、优化、升级卫生健康法律规范,注入生命伦理法规范,提升统一性和协调性,有助于提高应对卫生健康危机的能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预见性,应对各种新挑战,确保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有助于迎接卫生健康事业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医疗卫生领域,对传统的医疗、药品和公共卫生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时代的到来,要求运用法治方式重新审视和构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卫生健康秩序。
李生龙委员——
进一步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本报讯(记者潘巧 □高天成)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特别关注执行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
李生龙对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关注,主要源于目前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执行管理机制运行不畅、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影响整体执行效果。另外,破解执行难有赖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健全完善,但当前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协作存在一定困难。
李生龙建议,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国家执行局,在各级法院设立相对独立的执行局,个别案件数少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分局。在国家执行局、地方执行局设立党组,执行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同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进一步加强党对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执行局对人财物实行独立管理,单独对外招聘人才,从源头上解决执行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执行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另外,李生龙还建议,通过理顺机构的上下级关系,进一步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让“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真正落地,发挥强大制度效用;建议国家执行局和地方执行局行政级别相比同级人民法院业务部门提升半级,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与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有利于执行局与法院内部其他部门协同推进执源治理、执破融合和交叉执行,有利于有效发挥执行联动作用。
在执行联动方面,近年来,重庆法院形成的首个覆盖市域范围的不动产线上查控机制等执行联动成果,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李生龙建议,人民法院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拓展财产查控功能和覆盖范围、提升查找被执行人能力、完善联合惩戒制度等。
聂鑫委员——
站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表示,深化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特别强调了公开工作对于法治监督的重要意义,要求“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他表示,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代表的司法公开工作(包括庭审公开、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通过全流程、最广泛的民主监督,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方面,司法公开使法官普遍形成其审判工作会受到社会监督的预期,从而“倒逼”法官在庭审与裁判中更加公正审慎、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司法公开“用事实说话”,通过民主监督与纠错机制,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政府满意度。
“基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但民主监督则不应缺位。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司法公开,互联网裁判文书公开可以确保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广泛的民主监督、大幅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公信力。”聂鑫说。
聂鑫建议,要站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司法公开。通过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在司法审判领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民主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一是持续扩大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规模,以一审法院为基础、对四级法院进行全方位民主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巩固司法公开体制机制,营造稳定可期的制度环境;三是完善裁判文书数据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技术方案,避免公开和监督流于形式。
彭凤莲代表——
设立“过渡账户”解决诉讼费退费难
本报讯(记者潘巧)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彭凤莲带来的是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的建议。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诉讼费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收缴分离,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彭凤莲关注到,因原告胜诉与撤诉、案件调解结案等原因,诉讼交费后要退费的案件量占总量的60%以上,且实际退付过程中,存在“退不出、退不快”的问题。
分析上述情况的原因,彭凤莲认为主要是因为原告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只是先交垫交,只有案件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才是真正的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将预交的诉讼费作为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国库,与该款项是预交、垫交的性质并不匹配,退费流程不够简明,而且费时较长,不利于保护预交诉讼费一方的利益。另外,一些地方没有有效可行的退费实施机制,导致退费难。
彭凤莲认为,应按照“预交的诉讼费不是诉讼费”这个定性来把握,再作会计设计和机制安排,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她建议,预交的诉讼费不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在法院收费与国库间设立财政“过渡账户”,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代收,预存在“过渡账户”中。案件裁判生效后,对预交的诉讼费结算分流,该退还的退还,该作为诉讼费收入的则全额上缴国库。可由人民法院负责代收代退及收入上缴等事务。
据彭凤莲介绍,目前武汉等地已进行变革,对预交的诉讼费纳入“过渡账户”管理,及时退还、按期上缴,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收获了司法工作效率高的口碑。“应支持并推广武汉的做法,以落实政府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增强群众与企业的满意度。”彭凤莲说。
齐秀敏代表——
加快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保护
本报讯(记者焦新波) 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播,这部法治题材影片中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和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行为主体、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奖励办法等相关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齐秀敏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见义勇为英雄人物不断涌现,但让人困惑而又痛心的“见义不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尴尬现象时常发生,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她认为,这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见义勇为概念和认定标准尚未统一,没有准确界定;见义勇为主体容易出现争议;见义勇为认定程序也不一致。
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纳入第二类项目立法规划。
对此,齐秀敏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行为主体、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奖励办法等相关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使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见义勇为者的“路见不平”得到认可,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