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善意执结”抚养纠纷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郭惠容) 经过半年的电话沟通和上门劝解,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化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案件处理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2015年2月,李某和王某订婚。2016年11月,王某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李某东、李某西,次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孩子交由李某父母抚养。2019年7月,李某觉得孩子长得不像自己,便携二子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排除李某与李某东、李某西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2022年5月9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两个小孩由王某抚养,同时要求王某退还结婚礼金、剖宫产费、亲子鉴定费、孩子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万余元。后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各自抚养一个,其中李某东随李某生活。李某向法院撤诉,王某依约支付补偿款15万元。
2023年初,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李某东、李某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变更李某东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返还彩礼等。在法庭上,李某的父亲却强烈反对将李某东变更由王某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隐瞒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并与李某登记结婚,儿子出生后仍继续隐瞒真相。在养育近3年后,李某得知两个孩子非亲生,致使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精神极度痛苦的损害后果。作为无过错方的李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李某与李某东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且没有应当抚养李某东的其他法定事实,再由李某抚养李某东也对孩子成长不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与李某东、李某西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变更李某东由王某抚养,王某应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的父亲割舍不断祖孙亲情,不愿将养育多年的孩子交给王某,便将李某东藏匿起来。为了化解老人的心结,执行法官专程赶往李某老家劝解其父,老人见到法官后态度十分坚决,甚至表示如果强行把孩子带走,他将作出过激行为。
执行法官表示,在无亲子血缘关系且孩子亲生母亲尚在的情况下,李某的父亲对李某东无抚养权。根据生效判决,李某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若李某不积极主动协助将孩子交付给王某,法院必要时将对李某及其父亲采取强制措施。为了化解这起纠纷,执行法官与李某东就读的学校取得联系,同时邀请当地妇联、村委会和李某家里的长辈一起做李某父亲的思想工作,表明王某为孩子的母亲,有独立经济来源,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也告知王某,基于李某父亲对孩子的深厚感情,应让其能和孩子保持联系。王某表示,只要孩子由自己抚养,李某父亲可以经常来探望孩子,甚至来家里常住,陪伴孩子。
经过长达半年的电话沟通和多次上门劝解,李某父亲被执行法官的善意感动,最终同意将孩子交由王某抚养,王某则立即履行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