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六例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王蓉)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据悉,此次发布的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突出表现为注重安全保障义务、强调适老化改造、聚焦养老服务、厘清各方责任、推进诉源治理等特征。

  这六例典型案例分别为: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同时,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发布的案例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