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本报讯(记者张君 焦新波) 近期,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35条,分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为防汛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条例》规定,构建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并根据汛期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往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其防汛避险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

  《条例》明确,河道、水库上下游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

  《条例》还明晰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拒不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辱骂、对抗、攻击、伤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等五种情形,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