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老有所为仍可获赔误工费

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


  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今年1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湖南省法院2023年度民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支持73岁卖菜奶奶误工费”案,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提供解答。

  据了解,该案也因为充分肯定与尊重老年人的劳动价值,入选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案例大讲坛典型案例。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误工费争议

  这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的误工费争议。

  2021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往右避让,与同向右侧骑三轮车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万余元。经鉴定,刘某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刘某当时73岁,是湘潭市郊居民,事故发生前,以种菜卖菜为生,当天是在卖完菜骑三轮车返家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因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将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刘某的诉讼请求中,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之外,还包括1.3万余元的误工费。

  2022年9月,本案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张文燕介绍,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于误工费的诉请存在异议。事发时,刘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法院以判决形式支持误工费诉请

  误工费是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也意味着,对于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误工损失,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误工费认定需要受年龄限制。

  刘某认为,虽然事发时她已经73岁,但仍享有依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以种菜为生可以达到生活自给自足。庭审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从事农作物种植并在市场销售,她向法院提交5组证据,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当地村委会的证明、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的卖菜记账本及她在2020年和2021年被当地村委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荣誉证书等证据,并申请长年向她买菜的顾客和一起卖菜的摊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其提交的系列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并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1.3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本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及公开报道时发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获得误工费的问题是热议话题,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保险公司方面多以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法院在裁判时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据是否充分来判决是否支持误工费诉请,而不是以年龄为依据。

  此外,一些地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就规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例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中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判决兼顾法理情,维护老年人权益

  1月19日,该案承办法官张文燕接受本社记者专访,解答裁判要点。张文燕介绍,此案是她和团队办理的案件中最普通、最平常的一个案件,但对他们来说,“小案也能体现大民生”。

  “原告已经满73岁,按照常人的认知程度,好像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但我们没有就案办案,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大胆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通过判决形式支持了误工费,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张文燕说。

  张文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误工损失有明确规定,但法律并未规定误工费认定需要受年龄限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本案中,刘某提供证据能充分证实她在事故发生前种菜、卖菜并获取了收入,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应该支持误工费。

  而早在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30期案例大讲坛,张文燕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受邀参与“法理情相统一典型案例专题研讨”。张文燕介绍,国家倡导和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现实生活中仍有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的情况。刘某多年来靠种菜卖菜补贴家用,种菜不仅带来收益,而且收获劳动的快乐,这场车祸给她造成身体上的伤痛,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打击。

  “我们认为此案的办理兼顾法理情,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还体现了对老年人以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判决,也是向全社会传播劳动精神和劳动观念,让勤奋做事、勤勉做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张文燕说。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价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若不慎发生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支持超过退休年龄,但仍自食其力的老年人误工费,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向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