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惩治醉驾法网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近年来,一件件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令人们不寒而栗。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指引。
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后,为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一方面,法律重拳出击,对酒驾醉驾形成了强大震慑,因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度减少。随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严惩。另一方面,通过酒驾醉驾案件的司法公开,引导人们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酒驾醉驾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比如,醉驾的同时还存在“毒驾”“药驾”等情形,对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不仅如此,各地存在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执法司法的规范性有待加强。为适应上述新形势新变化,很有必要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两高两部”遂联合出台了《意见》。
针对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意见》突出了“三个更加”。一是提出了明确的界定标准和适用规则,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了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的情形,以及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二是严密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使依法治理醉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意见》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公正。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有效地震慑了前述违法犯罪行为。
为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明确了“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等4种情形为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醉驾案件,通常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同时规定简化办案手续、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可不进行调查评估、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等。可以看出,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意见》为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全方位的具体指引,有利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醉驾案件真正实现“快速办理”。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针对当前还有人酒驾醉驾、以身试法的情况,《意见》提出要从三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首先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酒驾醉驾预防宣传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达成“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其次,加强协同治理。酒驾醉驾光靠执法司法机关是不够的,需要各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对此,司法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治理。最后,加强教育改造。对因醉驾入刑者,要抓住时机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帮助他们拧紧思想的开关,牢牢堵住这部分人的再犯之路。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司法执法机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酒驾醉驾,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将更好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每一位驾驶员牢记安全责任,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必将为保护生命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