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粤港澳法治领域规则对接、机制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深化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全力构筑新时代法治高地,全面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课题。与东京湾区等其他世界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安排。深入推动大湾区法治领域规则对接、机制衔接,有利于降低大湾区跨境经济活动的成本,进一步提升大湾区跨境商业和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进一步释放大湾区的巨大经济增长潜力。
一是继续推动法治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模式和路径创新。大湾区规则机制刚性衔接对接和柔性衔接对接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刚性衔接对接是提升大湾区法治融合水平的制度性基石,既包括国家层面推动的制度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及正在推进中的优化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有关安排),也包括大湾区内地方层面推动的创新探索(例如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柔性衔接对接是提升大湾区法治融合水平的黏合剂,既包括法律司法部门人员之间的互访、借调、培训、实习,也包括法律执业人士如律师、仲裁员、调解员通过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联营、任命港籍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参与多元争端解决等多种方式增进大湾区三地法治互信互解,促进大湾区三地法律实践融会融通。
应当说,大湾区法治刚性衔接对接和柔性衔接对接的有机融合已经为下一阶段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考虑适时推动创新性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模式的论证、研讨和落地工作。可以通过制定大湾区示范法,消弭法律差异性、统合法律实施和适用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示范法并非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鲜明的制度弹性和柔度。因此,值得考虑适时启动大湾区示范法的论证和研讨工作。在工作机制方面,可考虑集合三地法律和司法部门、科研院所、法律执业机构,以及市场等力量和智慧,设立联络机构,组建专门研究团队。在工作方式方面,可考虑以大湾区商业和经济融合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单个民商法领域甚至是具体民商法问题为单元,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渐进式有序推动,以点带面,久久为功。在工作内容方面,不仅考虑三地的立法和司法有效经验,还可适当吸纳三地共同接受的商业惯例和商业实践,从而赋予示范法强大的经济和商业生命力。相信,大湾区示范法工作的酝酿和推进,将为世界多法域经济体的法律融合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展现“一国两制”下法治领域规则对接、机制衔接的巨大潜能。
二是继续推动法治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工作机制创新。建立以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为代表的工作机制。目前,由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牵头,已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服务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要成果。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特区司法机构、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终审法院还联合举办年度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会,共同推进大湾区司法交流与互鉴。总体来看,现有工作机制创新体现了层级较高、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鲜明特征,可以适时考虑继续推进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注入新的动能。
整体上看,目前,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基层司法机关已有效审理了大量涉港涉澳民商事案件,使相关当事人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了大湾区内地审判机关公平、公正解决争端,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成效。当然,审判实践中,大湾区基层法院依然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香港、澳门的法律查明问题,包括法律查明成本较高影响当事人查明意愿等。因此,可适时继续深入推进工作机制创新,特别是法律信息交流对接渠道和机制的进一步纵深化、常态化、多元化,进一步提升大湾区三地之间高质量法律信息流动频率、效率,降低三地之间法律信息获取成本,提升大湾区跨境司法、仲裁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具而言之,可考虑建立香港、澳门民商事重要司法判例和商事惯例在线信息交换平台,综合运用技术手段搭建镜像数据库,条件成熟的,还可考虑就具体民商法领域或者具体民商法问题发布白皮书,以便利大湾区内地基层司法机关、法律执业机构有效获取可靠的香港、澳门的司法实践、商业惯例信息,使其成为法律查明的有益补充。还可以通过论坛、会议、互访等方式建立大湾区审判一线审判人员常态化交流机制,就具体民商事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深入探讨交流,推进大湾区司法实践实现自下而上统一化、标准化,形成可预期的涉港澳裁判规则。
三是继续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法律领域创新。大湾区经济融合与一体化发展,促使三地之间产生了更强烈和更为广泛的司法协助诉求,应当在现有实践基础上,积极探索现有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安排暂时无法涵盖的领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于2021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在跨境破产法律领域取得重要突破。这类安排涵盖的法律领域,通常具有全国性、全局性和统合性,但还有一些对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尚没有这样安排。比如,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海事法律问题及继承、管理或分配遗产法律问题等。在这些领域,有关机关可考虑适时促成在大湾区层面先行先试,达成更全面细致、便捷完善的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进一步改善大湾区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情况,促进大湾区的司法协作与司法融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大湾区承担着构建国家法治高质量新发展格局排头兵、引领地的重任,法学院校(系)应积极参与、贡献力量,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深度衔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