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统一法律适用 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浅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存续、二倍工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将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问题深入劳动关系要素层面,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劳动法律及规章制度。
明确特殊劳动关系的变更。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征求意见稿在坚持“从属性+要素式”劳动关系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在特殊领域明确了劳动关系成立、存续与消灭的法律标准。具体而言,它着重对转包、分包及挂靠,混同用工,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转包、分包项目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借用分包、转包等途径规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对此直接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法律地位,即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对转包、分包及挂靠关系下劳动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这在制度设计上绕过劳动关系认定过程,明确满足在相应条件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此外,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合规运营前提下的责任豁免情形。这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招录安排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助于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也让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就业人员获得了更多安全感,将为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细化劳动合同续签、中止及未订立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关联用人单位之间转移劳动关系、逆向劳务派遣、劳动派遣能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连续是否可以有适当间隔等争议问题作了专项规定。在规定中,征求意见稿针对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以及关联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了劳动者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扩张了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范围,增加了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决定签订及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这给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标准,对有的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明晰劳动纠纷解决的重点问题及争议点。二倍工资的劳动纠纷,一直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分别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衡量,这对调节劳资关系权利义务有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层面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仲裁时效的起始时间,解决了实务中仲裁时效认定之间的差异。此外,明确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就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这些规定为新业态下灵活就业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织密了就业保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网。
纠正偏颇看法,树立公正合理的劳资关系观念。除针对劳动者的保障措施外,征求意见稿也针对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持二倍工资。这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审慎义务的加强。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续延期内未订立的,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这有利于纠正实务中存在的劳动合同因法定原因顺延期间不是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要承担二倍工资的偏颇看法,有助于树立公正合理的劳资关系观念。
新时代探索我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司法规范及实务的操作取向将会随着劳动纠纷的复杂化,推动劳动关系向更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发展完善,将进一步明确特殊主体的劳动资格认定,明晰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的确认与中止,在权责划分上有利于平衡劳资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塑造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