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思考
“法者,治之端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显提升。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工作已经受到方方面面的重视,各地都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但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注重多措并举,在培养、引进、选拔、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好机制建设,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主渠道,应及时开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应承担起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任。从长远来看,由高校承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职能,可以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目前,许多高校都在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力度,呈现总体向好局面。但还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语教学与法律教学有机结合。语言作为交流工具,必须要在学习阶段就打好扎实的基本功,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能简单等于法学院校加外语院校。虽然双方联合以结对共建、合作培养的方式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可取之处,但还应当有系统的学科建设规划。要以完善涉外法学学科设置和教材建设为前提,提升教学和研究水平,大力培养能够应对涉外法治建设和外交法律斗争的人才。二是应积极探索构建与涉外院校合作的新模式。高校应当以国际化的视野,开放合作的态度,主动建立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合作机制,通过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合作,进一步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渠道,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结合数字时代背景和人工智能环境,做到与时俱进。由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学习外语和法律的方式方法必须有新的应对和调整。有人认为,无论是外语还是法律,单纯知识性的学习已经不必要,人工智能完全能够胜任。但人所具有的自身价值是机器无法替代的,尤其是在特殊或复杂的情况下,相较于人工智能,只有人才能够做到更加灵活更加合理的判断。我们无法指望涉外法治工作依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就能得到妥善解决,但依靠这些新技术可以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工作“插上翅膀”,因此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是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素养。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承担人才培养的辅助职能。新发展格局下的对外交往涉及众多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因素,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掌握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专业知识。他们不仅要熟练掌握本国法律及其域外适用,还要对国际法基础理论熟稔于心;要熟练掌握外语,还要对特定国家的国别法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因此,在高校之外,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承担起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职能,可以将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外语能力的优秀人才遴选出来进行组织培养,以应对国际交往所需。与高校相比,后者对走向社会的人才进行“回炉再造”,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参与涉外法治工作为目的,以挖掘人才潜力发挥人才作用为宗旨的孵化与培养。其更加注重人才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在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缺口较大情况下,对现有人才进行再培养,针对性会更强,实效性会更好。2022年3月,司法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就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提出六大举措,包括组建人才培养的专家委员会、建立培训基地、组建高端人才库、开展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实施研究生培养项目、开展专题教育等措施,为多措并举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参考。
各地法学会系统应将人才培养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能,通过开展各种学术论坛、研讨会、研修班等形式,团结、凝聚、引领、培养法治人才参与智库研究,发挥智库作用。深化法学教育领域交流合作,共同实施“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开展联合办学、共建人才培养中心等方式,积极推进法治人才培养。
此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选送优秀法律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实践,着力打造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应着眼于需求导向,破解就业难题。当前,培养与就业“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高校下大力气培养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具备潜质的毕业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到底该优先培养学生的“专用技能”,还是“通用技能”。特别是当下,精通国际经济合作、海商海事、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领域人才缺口较大,但仍有许多涉外教育部门培养的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因此,要积极对接现实需求,探索构建多元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比如尝试与涉外机构或用人单位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按需施教,精准培养,以解决好人才就业问题。
(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