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父母给子女转账的行为,在发生纠纷时,父母一方通常会以借款为由要求子女返还相应款项,子女一方则会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那么,对于父母的这份“鼎力相助”性质该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父母向子女的转账行为系借款,判决儿媳返还婆婆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12月,在儿子与儿媳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婆婆秦某曾一次性向儿媳陈女士转账20万元。后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离婚。秦某讨要无果后,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曾“资助”的20万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秦某的儿子郭某为第三人。
秦某起诉称,自己向陈女士转账20万元是为了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是临时性资金出借,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
庭审中,陈女士辩称,自己与秦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也未曾签订借条或者口头约定为借款,秦某转账行为是自愿的赠与行为,目的在于帮助自己和丈夫减轻家庭生活压力。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消费凭证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20万元均用于子女教育和餐饮等家庭生活支出。
郭某作为第三人述称,母亲向前妻陈女士转账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不知道所得款项用在哪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向陈女士转账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鉴于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考虑到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因素,根据秦某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以及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认定该笔借款为秦某出借给子女的借款,是陈女士和前夫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返还秦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陈女士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共同债务人郭某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秦某向法院出具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后即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陈女士如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秦某的转账行为系赠与,因此本案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帮扶行为虽然比较普遍,但是父母的出资并非法定义务,子女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父母的资助都是赠与行为,在父母没有明确表明为赠与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仍可判决子女返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