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法律保护

  有效保护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应从一体化保护迈向场景化风险规制,有效协同运动员主体赋权和加强数据处理者责任,且兼顾数据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可以结合具体场景,建立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保护机制。 


  竞技体育的发展一直与数据分析相伴而行。自从美国财经作家迈克尔·刘易斯的《魔球:如何赢得不公平竞争的艺术》一书出版以来,数据分析对竞技体育的重要性获得广泛共识。各大赛事组织者、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纷纷构建自己的数据处理系统,大规模地采集运动员相关数据,使用越来越复杂的统计方法来量化运动员的身体表现,提高技战术水平。近年来,随着各种传感器和数据追踪技术的发展,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处理日渐成为体育分析的主要趋势,为竞技体育增添了令人兴奋的新元素,但也引发了诸多风险担忧,亟须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采取积极可靠的保护策略。


  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亟须法律保护

  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主要是指为了评估表现和恢复而对运动员的身体和生理特征进行测量和追踪所产生的信息。通过对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产生的生物统计数据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处理,可以实时监测并反馈运动员的身体活动情况,评估力量、速度、协调性等训练效果,分析心率、肌氧和血乳酸等动态体征,从而构建运动员对身体认知和活动调整“真实且客观”的依据,可以有效帮助运动员提高竞技能力,优化表现,预防受伤。例如全球范围内超过750家俱乐部使用的一款名为“Catapult Sport”的可穿戴设备,集成GPS、心率带、多轴加速度仪、陀螺仪、电子罗盘等组件,能够实时采集和记录运动员比赛和训练过程中的跑跳、加速、变向、力量、单次负荷、负荷累积等100多种数据指标,可以全方面评估运动员竞技表现,管理身体负荷,预估伤害风险。同时,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也成为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的重要载体,被广泛引入体育赛事转播、球迷参与内容、体育游戏、体育博彩中,成为体育产业的一个新力量。

  然而,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也伴随着工具异化的风险。首先,是数据处理的直接风险。一是存在数据有效性和解释的风险。由于竞技运动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特征,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并非总是科学明了和价值中立的,在数据测量和解释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误差风险,通过数据分析所呈现的图文形式并非总能精确反映竞技体育所希望量化的疲劳状态、受伤概率等。二是存在数据安全的风险。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高价值性及体育领域集中的数据库存储模式易引发数据安全风险。三是存在隐私侵害的风险。不同于一般的体育统计数据,如得分、进球数、失误等,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监测运动员从“皮上”到“皮下”正在发生的身体转变,试图呈现一个“运动员实时的病理实验室”,对运动员生理和心理隐私的“刺探”,从比赛、训练的有限时空,延伸为全天候、无边界的时空场域。其次,是数据处理的衍生风险。第一,在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已经广泛应用于运动员工作合同生命周期的背景下,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运动员劳动权益。各方可能在合同谈判及运动员没有预料到或可能不希望的方式中使用这些数据,作出对运动员负面的比赛决定,导致运动员的职业机会和未来收入受损。第二,作为对运动员身体和生理的反映,错误的数据或被错误解释的数据也会引发错误的比赛和训练方式,甚至损害运动员的健康权益。第三,由于技术的不对等和不可见,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也威胁竞技体育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性,冲击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这亟须法律规制。


  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法律保护的现实挑战

  不同于一般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敏感性和商业性,运动员身份的公众性,体育行业的竞技性,使之面临数据属性更加复杂、利益附着更为多元、失衡关系更加严重等现实挑战。

  首先,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兼具强敏感性和强商业性。一方面,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天然表征运动员的人格属性,处处彰显人格要素中最基本的自由和尊严。另一方面,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不同于普通个人数据需要海量数据汇集才能产生财产价值,运动员由于名人属性和高关注度,单个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在商业化利用中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需要通过规范设计合理配置财产权益。

  其次,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之上附着多重利益。运动员的生物统计数据来源于运动员主体,特别强调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竞技体育不同于其他领域,运动员的工作非常依赖其健康状况和身体条件,运动员必须满足严格的身体和生理要求才能保持其职业生涯,这使得俱乐部、体育组织在处理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时具有天然正当性。此外,在反兴奋剂等领域,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还肩负着公共利益维护之价值使命。因此,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法律保护,需考虑多重利益和价值的实现。

  最后,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保护也面临运动员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失衡关系。在数据处理关系中,运动员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既存在着地位不对等的挑战,难以拒绝赛事组织方强制性的数据采集要求,又面临在权利侵害时难以充分实现自我救济等障碍。


  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法律保护的具体路径

  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因其私密性与隐私保护相关联,因其识别性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相交织,且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也具有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可能性。但是无论是隐私保护路径、个人数据保护路径,抑或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在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法律规制上都有不足。首先,就隐私保护路径而言,隐私保护的范围不足以涵盖所有的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隐私保护侧重于消极防御的定位,也难以满足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积极利用的要求。其次,就个人数据保护路径而言,由于数据处理关系失衡,个人数据保护所赖以维系的“知情同意”机制存在“知情不充分”“同意不自由”等现象;由于运动训练非线性的、复杂的动态实践,“最小必要”原则亦存在适用的困境,加之由于运动员的公众人物属性和数量的稀有性及单个数据的高价值性,“匿名化”机制同样存在“有效性”和“有用性”不足难题。最后,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难以满足法律上的独创性要求,也只有极少数数据可以独特到足以成为一个商标,或者具备秘密性形成商业秘密。

  从域外实践看,欧盟总体上基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运动员雇员的身份属性展开,通过数据保护和劳动保护双重路径规制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处理。美国除部分州颁布了旨在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法规外,主要还是依赖成熟的职业体育集体谈判协议预防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的风险。比如,要求就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事项进行集体谈判,通过集体谈判,各联盟对球队何时及如何收集和利用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进行限制。这些保护模式突出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的雇佣关系背景和数据的敏感属性,但也存在对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场景风险的忽略,欠缺对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财产属性的考虑,也缺乏对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多重利益的平衡。

  笔者认为,有效保护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应从一体化保护迈向场景化风险规制,有效协同运动员主体赋权和加强数据处理者责任,且兼顾数据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在开发行为规范上,一是要强化告知义务,特别是自动化决策场景下运动员知情权的实现。二是要以贯彻目的原则为中心,为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的范围与限度划定边界,实现利益冲突的平衡。三是要通过数据风险管理、技术治理等构建数据安全的解决方案。在运动员主体权利上,既要妥当适用一般性数据权利,又要优化个人信息同意规则,补足数据财产权和合理推论权。在我国,可以结合具体场景,建立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保护机制。同时,通过构建数据处理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内外部监管机制,夯实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