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与村规民约作用的发挥

  11月6日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如何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我们需要关注“枫桥经验”产生、形成的地区——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社会、历史、文化、民风等,关注“枫桥经验”由公安部门首先予以总结的这一事实,关注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治等社会和治理特点。“枫桥经验”最初的主要精神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就地改造成新人。随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坚持“四防并举”(人防、物防、技防、心防的治理手段组合),坚持共建共享。

  从治理角度看,笔者认为,“枫桥经验”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以下特质:第一,在主体方面,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以村民为主体,以村民为中心,尊重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人民性;第二,在事务方面,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公共事务,举办公益事业,维护公共秩序,引导民风民俗,化解村民矛盾,广泛开展民事民议、民事民商、民事民管、民事民办,具有自治性;第三,在程序方面,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突出村民的公共参与和民主协商,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具有民主性;第四,在规范方面,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注重弘扬内生的非国家法意义上的固有良善习惯法,制定和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具有多样性。

  基于此,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时,我们要充分重视具有内在产生性、自我管治性、内容具体性、共同参与性、严格拘束性等特点的村规民约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进一步提高村规民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高度重视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价值,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是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实现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维护环境卫生、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乡村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与国家法律的确认、社会环境的支持分不开,也与乡村固有自治传统的发扬、村民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密切相关。同时,“能人治村”使村规民约有了制定和实施的人员保障。但我们应该看到,有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方面存在一些消极作用,甚至出现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如有的村规民约条款侵犯村民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有的村规民约的实施方式简单、粗暴,处罚方式违法;有的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缺乏经过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广泛讨论,仅由少数村干部商量决定。因此,村规民约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注意村规民约面临的三个方面影响:第一,结构性影响,即乡村社会结构转型而导致村治模式转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作用的发挥;第二,有的基层政府依托行政权对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的过渡性指导;第三,来自村规民约本身的影响,有的地方的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具体内容及实施过程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村规民约作用的发挥。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尊重村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良善习惯法,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从村组外部看,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议定的指导,严格把好备案审查关,避免和消除村规民约的违法情况。同时,建议通过法律赋予村组合法合规制定的村规民约的一定处罚权。从村组内部看,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议定修订、具体内容和实施保障;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为“民约”而非“官约”,要强调村组和村民的主体本位,坚持自治性;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为“公约”而非“私约”,注重村民的广泛参与、全面协商,坚持民主性;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的“实约”而非“虚约”,避免僵化、虚化等现象,坚持实效性,使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活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