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通讯员任惠颖) 用户画像信息遭遇强制收集、手机号被泄露频繁接到推销电话、死者近亲属要求查阅复制死者个人信息……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着新风险、新挑战,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涉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呼吁社会各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凝聚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识。

  “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列为单独案由,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自2018年9月至今,该院共受理58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要被诉主体,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

  据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与此同时,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例如,金融企业信息泄露引发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在线教育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电商平台频繁拨打用户电话等。另外,有企业将用户信息制作成数据包,开发数据产品向他人提供,引发侵权风险;有企业存在线下收集、线上处理、线下线上多主体混合处理、关联企业共同处理等行为,反映出涉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呈现多主体多形态交融的态势。此外,一系列新类型个人信息纠纷进入诉讼,如死者个人信息处理、提供查阅复制信息等。

  “个人信息权益为新型权益,当事人对于权益的内涵、边界理解不同,而且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往往环节较多、技术性较强,个人在理解专业性法律条文、举证能力上往往存在不足。”赵瑞罡表示,在个人信息诉讼中,权利人诉讼能力和举证能力薄弱,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一大难题。此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仍需协调,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为规范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