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起诉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

法院:老年人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同受保护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感情破裂的夫妻无论处在什么年龄段,均有权通过离婚结束婚姻关系。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老年人离婚案,60多岁的王先生和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离婚。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85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87年10月登记结婚。刚结婚时,二人感情不错,小日子也过得甜蜜。但自从女儿出生后,双方开始争吵不断。 1992年,王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子女尚小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避免双方因琐事冲动离婚,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2020年,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彼时张女士患有癫痫病,考虑到双方已有30多年的感情,且张女士确需照顾,法院再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2023年,王先生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称张女士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并出示了录像证据。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成竹查阅了此前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离婚的情形有了更加具体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案情作出判决。为了查清案情,法官带着书记员冒南君进行实地走访。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就不活了。”眼看张女士情绪激动,成竹意识到张女士不愿离婚,并非与王先生之间还有感情,更多的是对离婚的不甘与不安。

  此前诉讼中,双方均控诉对方不忠,显然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也早已名存实亡。张女士患有疾病,需要保护和照顾,但王先生的离婚自由同样需要予以保护。

  考虑到张女士的情绪和精神状况,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解开张女士的心结。法官耐心地告诉张女士,感情和婚姻都是双方的事情,需要考虑双方的感受和诉求,爱并不等于占有,尊重和理解对方的选择,是一种更高级的爱;针对张女士认为自己要有一个“家”的执着,法官和张女士探讨了新型社会下“家”有多种选择的模式;针对张女士接受不了离婚后王先生拥有新的感情生活,法官劝说张女士选择一种更爱自己的方式生活;针对张女士认为离婚会影响子女的观念,法官和张女士讨论女儿确实会效仿父母处理感情的模式,但是他们的女儿已经30多岁,拥有自己的小家庭,子女更想看到的是父母双方都过得幸福,哪怕是分别过得幸福……

  张女士的心结一个又一个被解开,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考虑到张女士患病,王先生在财产处理上主动作出了让步,让张女士离婚后的生活得到保障,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财产分配达成调解方案。同时王先生也表态,虽然不是夫妻了,但仍然是朋友,张女士如果生活中需要帮助,王先生也会尽力帮忙。担心张女士情绪反复想不开,成竹又到张女士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希望协力给予张女士更多关注和关怀。

  成竹告诉记者,近年来,“黄昏散”的现象不断增多,部分老年人会通过起诉要求与相处大半生的另一半离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方面要深入走访,仔细探查,辨别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能否通过沟通方式等挽救婚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婚姻自由不仅包含结婚的自由,也包含离婚的自由。有的老年人基于传统观念的束缚,碍于人情或传统家庭子女观念,往往倾向于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

  在成竹看来,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除了基本的物质保障,还包括精神尊重,尤其是对其意志的尊重。“办理老年人离婚案件应考虑到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加大调解力度,解开双方心结,既保护老年人群体的离婚自由,也维护老年人的家庭纽带,通过柔性司法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温度,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成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