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商事规则衔接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关键内容之一在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这里的融合不仅包括资金、产业、物流、信息、人才的“硬联通”,还包括法律规则的“软联通”。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域外民商事规则衔接经验,并基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实际情况,试就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机制进行探讨。


  域外民商事规则衔接的经验

  为解决民商事规则衔接问题,有关域外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丰富的经验。总体来看,域外民商事规则衔接的路径如下:

  单独立法路径。在该路径下,一法域会通过吸纳其他法域的先进法律制度经验,对本法域立法进行完善或改造,使之与外法域先进法律制度相协调、接近或一致。换言之,单独立法路径体现为法律移植,即将外法域先进法律制度移植至本法域。

  司法判例路径。在该路径下,一法域法院会参考、借鉴或援引外法域法院的判例,以统一适用、解释或创立民商事规则,实现不同法域民商事规则的协调、接近或一致。这种路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采用。

  示范法路径。在该路径下,专家学者或社会团体、学术团体草拟示范法文本,并推荐给不同法域立法机构,使其在立法时借鉴或采纳,以实现不同法域民商事规则的统一。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统一实体法路径。统一实体法包括统一实体法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一是,不同法域国家共同缔结某一统一实体法条约,通过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方式,在条约调整范围内解决民商事规则的统一问题。二是,在国际商事惯例中,作为商人间通过国际商事实践自发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在特定区域、行业或贸易中,具有相对统一化的特征。

  统一立法路径。在该路径中,不同法域共同制定统一立法完成民商事规则的统一。以欧盟为例,201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该草案虽未正式立法,但意义重大。


  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挑战

  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或地区内部的民商事规则衔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之下的湾区建设,开世界未有之先例。因此,民商事规则的衔接更复杂。

  粤港澳三地民商事规则之间差异大。我国内地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开启民法典时代。除此之外,1992年以来,内地先后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商事特别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以《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为基础,构建了一套民商事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法律体现为法院判例中形成的规则,与内地和澳门差别大。粤港澳三地法源、规则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别,使得三地在民商事法律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粤港澳三地立法协调难度较大。粤港澳三地同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三地拥有不同的立法和司法权限。港澳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广东省属于内地省级行政区域,享有省级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广东而言,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规则更多涉及全国性法律,它与港澳之间进行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非广东省单独可以解决。


  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具体建议

  一方面,域外民商事规则衔接经验可为粤港澳大湾区进行民商事规则的衔接提供基本路径框架;另一方面,大湾区民商事规则的衔接也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着力解决该区域内民商事规则衔接的挑战。

  单独立法路径探索。单独立法是粤港澳三地的内部单方行为,无需粤港澳三地立法机构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行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因此,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探索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机制。广东在内地现行立法法框架下,进行单独立法必须充分利用好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而在地方立法权限外的事项,还必须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判例路径探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为法院判例。虽然内地和澳门法律体系中,法院判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法院判例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为粤港澳大湾区通过判例实现民商事规则的衔接提供了可能性。判例路径在于可以鼓励粤港澳三地法院互相借鉴、参考或援引各自的判例,以实现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首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可自主决定借鉴或参考广东法院的判决。广东并无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借鉴或参考香港和澳门判例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授权,并解决内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其次,建议建立粤港澳三地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举行法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区域内疑难、复杂或重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思路和审理规则等。最后,建议粤港澳三地法院共同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从案例发现培育、报送遴选、强制检索、参考适用等各个方面,加强规范和合作,以案例指导和检索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示范法路径探索。鉴于各法域有权自由决定是否采纳或借鉴示范法,因此,示范法路径类似于粤港澳三地的内部立法行为。具体而言,香港和澳门有权决定采纳或借鉴示范法;而对于广东而言,作为内地省级行政区域,它采纳或借鉴示范法需争取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在此基础上,粤港澳三地需做好以下工作,以提升示范法的权威性和立法水平。首先,为保证制定的示范法具有权威性,建议由内地、香港和澳门三方成立示范法起草联合指导委员会,在该指导委员会下,成立专家组起草示范法。其次,示范法必须综合考虑三地不同的法律传统,注意提炼和内地民商法、香港判例法和澳门民商法中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定义,以形成示范法的基本内容。最后,从立法技术看,为保持大湾区民商事规则的活力,不应使示范法成为涵盖民商法各领域的唯一法律渊源,而是应力求示范法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和可扩展性。

  统一实体法路径探索。粤港澳三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不同的区域,因此,粤港澳三地之间不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换言之,在统一实体法路径中,粤港澳三地仅可尝试通过商事惯例路径进行民商事规则衔接。具体而言,一方面,粤港澳三地应支持大湾区行业内组织对商事惯例进行成文化编纂,例如在科技研发、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特殊行业可优先推进商事惯例的成文化。另一方面,鼓励粤港澳三地法院提升对商事惯例的重视程度,在各自法院司法审判权范围内,充分赋予商事惯例足够的法律效力。

  统一立法路径探索。统一立法路径需处理好粤港澳三地不同的立法权问题,在法律层面存在较大困难。尽管如此,可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索。其一,国家做好基础立法,可将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衔接的原则、主要任务、粤港澳三方基本权利义务等重要纲要进行立法,为粤港澳统一立法提供基础性法律。其二,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授权,由粤港澳三地就需统一立法事项签署行政协议,并共同起草法律草案。特别强调的是,统一立法事项必须在基本法授予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范围内以及广东省地方立法权或授权立法范围内进行。其三,在法律草案基础上,粤港澳三地立法机关分别完成各自立法工作,统一大湾区相关民商事规则。其四,在具体策略上,粤港澳三地应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统一立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