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到的法律观

  慎到,又名慎子,约公元前390年出生于赵国首都邯郸,其早年曾尊崇“黄老之学”,后改习法制,成为法家思想的创始人之一。根据《史记》记载,慎到曾在齐国宣王治下的稷下讲学,是稷下学宫中最具影响力的学者之一,著有《慎子》。据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记载,《慎子》有“十二论”,其中五篇失传,但依然可以通过现存的《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以及《群书治要》中的两篇即《知君》和《君臣》中理解并学习慎子的法律观。

  慎到十分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提出“治国无其法则乱”,坚决主张“法制”。并进一步提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即百姓以及官吏应严格遵照君主的政令,而君主的政令则必须依法而定。这一主张明确了慎到主张的臣民、君主以及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即臣民为辅,君为主,法为本,及则法制。

  至于尚法,慎到认为法律因其客观性以及公平性是衡量和约束人行为的唯一标准。基于此,他提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在此基础上,慎到认为,法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影响,他指出“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即掌握了法度,人们就无法弄虚作假,扰乱朝纲。此外,慎到还明确了法的最根本作用即“立公弃私”。在慎到的定义中,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法”即为“公”,而只顾及少数或个别成员(即使包括君主)利益的“法”即为“私”。“公”和“私”是对立的,因而“法”和“私”也是对立的。慎到的这种“公”“私”观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法律维护大众利益的根本属性。慎到认为,为保证立法为公,必须严格遵守法制,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君主,因此,他提出“为人君者不多听”,“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还坚持“法制”,反对“人治”,甚至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慎到认为,天子、国君以及各级官吏不但必须“任法”“守法”“唯法所在”,而且这些职位都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而设立的。因此他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在慎到看来,臣民应忠于法律而不是君主,君主本人也只能为国为公,而不应谋私利,即其提出的君主不应“自任”,而应“任法”。

  慎到反对君主事无巨细地亲力亲为,他强调具体工作应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交由臣下操办,发挥其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从而达到“事无不治”的目的。在治国理政之时,应充分发挥臣的作用,不应仅依靠君主一人之力,因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此外,慎到认为,若君主以一人之力“为善”,则臣下不敢争先“为善”,导致“私其所知”,而一旦国事有所差错,则“臣反责君”,即慎到所谓“逆乱之道”,国家就不可能不处于动荡混乱的局面。

  慎到的法律观不仅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发展,对后世法制的发展和演变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慎到的法律观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荀子批评其观点是一种迎合君主与大众的学说,细究起来很难看出它的旨归所在,散乱而不成系统,因而是不能用来安邦治国的。但客观来说,慎到的法律观避免了老庄道学主张的纯粹自然而轻法制和法家主张绝对的法制而不必因循自然的两种极端。清代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论说:“今考其书大旨,欲因物理之当然,各定一法而守之。不求于法之外,亦不宽于法之中,则上下相安,可以清静而治。然法所不行,势必刑以齐之,道德之为刑名,此其转关,所以申、韩多称之也。”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