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提升海事安全保障水平

——《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渔船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拟定起草,旨在规范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注册、执业、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为船舶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船舶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背景

  船舶检验对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发挥着基础作用,也是我国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队伍建设决定着船舶检验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020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船舶检验队伍建设。具体包括完善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验船师管理制度,推进商渔船验船师管理的融合,加快实施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管理,完善其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船舶检验人员配备和能力培养。建立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体系,明确船舶检验人员入职、晋升、知识更新等培训要求。2023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指出,到2025年底,使我国船舶检验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显著提高,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制定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实施注册验船师注册执业管理,建立船舶检验人员终身职业规划制度,建立并实施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体系,完善船舶检验人员激励机制,不断充实船舶检验人员队伍。《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文件,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主要亮点

  《征求意见稿》共9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检验人员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考核制度、验船师注册制度、船舶检验人员执业和培训制度、监督制度、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船舶检验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将船舶分为远洋船(含远洋渔船)、沿海船(含沿海渔船)、内河船(含内河渔船)、20米以下的内河船和海船(含渔船),可从事这四类船舶检验的验船人员相应地分为A、B、C、D四个类别。除船舶以外,相应级别的海上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也属于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范围。根据船舶检验人员的能力水平,《征求意见稿》将其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首席验船师四个等级,每个级别的验船师都有不同的考试和对应从事检验及其相关工作年限要求,低级别的验船师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即可申请高一级别的验船师等级。此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船舶检验人员的终身职业规划机制和激励机制。

  确立船舶检验人员考核制度。为落实《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检验条例》关于船舶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遵循“适岗适任”原则,对船舶检验人员从专业知识考试(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和适任验船师资格考试)和检验技能评估两方面进行考核,确保船舶检验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这有助于提高船舶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

  优化船舶检验人员执业和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船舶检验人员执业的基本要求、执业权利和执业保障等方面内容,同时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为船舶检验人员组织实施上岗前培训、新增业务培训和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这有助于提高船舶检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构建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法处罚制度。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存在申请注册材料与实际不符、未按照规定对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不配合对船舶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行为,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如船舶检验人员未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进行船舶检验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此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检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负责注册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监管,能够保障船舶检验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完善建议

  进一步统一检验技能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船舶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评估,专业知识考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组织,检验技能评估由检验人员所在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对检验技能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未详细说明,这可能引发各地各检验机构评估形式、标准不一,而同等级别的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注册验船师统一管理。建议进一步完善检验技能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船舶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人员教育培训体系。为持续提高船舶检验人员业务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船舶检验人员的培训要求以及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按照规定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未详细说明年度培训计划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的培训方式。建议进一步明确船舶检验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年度培训计划要求,根据不同岗位和级别制定统一的船舶检验人员教育培训体系,逐步提高我国船舶检验队伍整体水平。

  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对直属海事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船舶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这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二者权责重叠或监管真空问题,建议进一步厘清各自职责。此外,建议增加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比如接到举报后组织调查处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效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决定的救济程序和时效,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检验人员在执业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其权益给予必要保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