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首例破产程序中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案件宣判

  航空公司将飞机送去维修,却无力支付费用,且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维修方有权将飞机拍卖吗?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对这起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航空公司向负责维修的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等共计1200余万元,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飞机送修,无力支付费用引纠纷

  2019年,某航空公司将三架飞机送至某科技公司处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830万余元、停场费用418万余元。飞机维修完成后,航空公司要求对其中两架飞机执行为期2年的封存检,产生维护工时费用46万余元。

  之后,因该航空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科技公司将其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否则将这两架飞机协议折价或以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针对原告诉请辩称,涉案飞机系航空公司向第三人租赁后所使用,并非公司财产,故科技公司无权留置,同时科技公司留置的涉案飞机财产价值已超过债权金额,故不同意其行使留置权。

  由于两架飞机及对应的发动机均属于融资租赁物,出租人即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追加。第三人租赁公司述称,作为两架飞机的出租人和登记的权利人,公司对飞机机身具有所有权,有权取回飞机,并且发动机是飞机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关于飞机可以拆解的观点无事实依据。另一第三人租赁公司述称,科技公司主张留置权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其留置权成立,涉案的飞机价值也远超过债权金额,构成超额留置。


  法院认可留置权主张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对涉案飞机行使留置权有无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只要涉案飞机是航空公司合法持有的,就可以成为适格的留置物。

  同时,作为高价值移动设备的飞机,一旦将机身与发动机进行分离,将会极大贬损飞机的价值,故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分割处置方案,法院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以及维护工时费。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郭巍表示,这是浦东法院首例在破产程序中确认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案件。在航空下游产业中,航空器维修企业具有重要地位,既是确保航空公司安全运营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民用航空器是否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对象、破产程序中留置权的行使有无特别的司法规制等问题,一直以来是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航空纠纷领域的前沿问题。同时,本案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债权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主张相互冲突,法律关系复杂交织。

  本案中,法院分析了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可了科技公司的留置权主张。在破产程序中,科技公司就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的判决兼顾了各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通过承认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有效保护了航空器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