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新会法院司法建议敦促理顺“政银保”三方权益
司法建议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政银保”项目运行中引发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各方在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存在追偿主体不明确、追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债权人被重复追偿、负担加重。为此,新会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并得到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及时堵塞漏洞、防范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助力中小微企业“爬坡过坎”。
什么是“三方协议”?2014年11月,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启动,采用“政府+银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次,新会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上述机制。
银行、保险公司重复追偿 政策执行存在漏洞
在一起银行诉电镀公司、黄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电镀公司申请的“政银保”融资项目经审核通过并获得贷款,但自2018年2月开始,电镀公司未按合同清偿贷款及利息。于是,银行诉至新会法院,要求三个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310万余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银行未向法院披露保险公司已向银行赔付166万余元的事实,未将其获得赔付款项予以剔除,而以未清偿全部本息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至另案保险公司向电镀公司、黄某、张某、第三人银行保险人提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新会法院才发现,保险公司的相关追偿权利已经由银行在前案中代为主张。
“保险公司的主张与银行的主张重复,明显加重债务人责任。”承办法官介绍,企业提出纳入“政银保”融资项目申请审核通过后,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共同签订《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合作三方协议》,由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协议三方按照比例分担贷款违约风险,银行获得“政银保”办公室、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应该扣减赔付金额追偿权益。然而,各方在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存在追偿主体不明确、追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债务人被重复追偿,负担加重。
“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有违‘政银保’融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更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风险。”承办法官说。
对症下药理顺三方追偿权 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新会法院与“政银保”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诉讼风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化解。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理顺“政银保”融资项目各方追偿权,平等保护各方权益,推动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新会法院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追偿行为”以及“理顺协议内部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对策建议。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对上述案件中追偿行为进行剖析,及时总结经验,并结合法院司法建议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对策建议,随后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借款企业出现不良贷款和担保/保险公司进行保证保险赔付后,合作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在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各自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追偿工作”。
同时,“三方协议”约定,“银行负责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偿借款企业所欠的本金与利息(含‘政银保’融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但不含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对银行的追偿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
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新会法院共向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或组织发出司法建议124份,建议对象100%反馈并落实整改,切实发挥好从“小切口”入手,以参与社会共建共治方式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作用,促进社会良性可持续发展。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抓手。”新会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通过总结分析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业、领域风险漏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帮助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