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用司法建议“治未病”“堵漏洞”

一起撤诉案件引发三份司法建议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用司法建议“治未病”“堵漏洞”


  一份高质量的司法建议,能有针对性地反馈和化解社会治理问题中的矛盾隐患,促进相关部门或领域的行为更加规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持续致力于用司法建议“治未病”“堵漏洞”的探索,切实发挥出司法建议在助力基层治理、促进行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今年3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陈文超向广东省司法厅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出一份司法建议,1个月后,他收到上述部门的复函。这是他针对一起1年半前原告主动撤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出的第三份司法建议。

  对一起已撤诉的案件连发三份司法建议,对于从事审判工作近10年的陈文超来说,还是头一次。这种情况,在海珠区人民法院也是较为罕见的。

  为何要这样做?实际上,这起已撤诉案件背后牵扯了两份令人疑惑的司法鉴定意见。


  两份令人疑惑的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直接影响法院对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然而,海珠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出现某鉴定机构对同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作出两份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令法官疑惑。

  2020年12月,海珠区法院受理了邓某花诉邓某广、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某花主张其转账给邓某广的282万余元是出借给邓某广和南某的借款。据了解,邓某广和南某原为夫妻关系,邓某花和邓某广为姐弟关系。该案诉讼过程中,正处于邓某广和南某离婚纠纷期间。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贷性质,作为被告的邓某广向法院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是邓某广与南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公证,拟证明南某承认向邓某花的借款没有归还,且邓某广向邓某花借款事宜南某均知情。

  邓某广提交的这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南某在其中一段发给邓某广的微信中提到,“……还让我和你一起借了你姐那么多钱……”。南某对于这份聊天记录却是另一种说法。为了证明邓某广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伪造增加的情况,南某前往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邓某广的聊天记录进行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邓某广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南某提供的鉴定意见显示,她与邓某广在相同时间段没有上述对话。

  随后,邓某广也提供了上述鉴定中心对同一份聊天记录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自己提交的聊天记录属实。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仅出自同一鉴定机构,且司法鉴定人为相同的二人,出具时间前后仅相差半个月。对比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发现,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给出明确的结论,仅对检材手机中提取到的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账号的使用记录数量进行说明。但显而易见的是,两人在相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一致。

  本案承办法官陈文超告诉记者,南某申请法院依职权对两份聊天记录启动鉴定程序期间,邓某花主动申请撤诉,未说明原因。海珠区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口头裁定准予撤诉。

  记者注意到,邓某广和南某被邓某花起诉的同时,邓某广的父亲邓某某起诉邓某广和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同时在审理中,邓某广在该案的二审阶段也将上述《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该案的判决书显示,在南某向法院申请对邓某广移动电话进行保全、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邓某广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撤销证据的说明》,决定撤销其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微信聊天记录,且承认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删减。


  真实性鉴定变“存在性鉴定”?

  记者了解到,尽管邓某花诉邓某广、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海珠区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此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遂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复函表示,邓某广承认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委托他人修改过的。

  陈文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邓某广提交的聊天记录可能是通过某电商平台的商家修改的。陈文超通过搜索发现,该电商平台确实有专营修改微信聊天记录的店铺。

  2022年4月,陈文超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平台查询涉案聊天记录是否属于平台商家提供的服务,建议设定准入条件、对相关商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对相关服务规范作出必要的提示和监督,在相关完善工作完成之前,暂停此类别的商业运营。2022年5月中旬,该电商平台复函表示已核查店铺和商品,认定涉案商家违反平台规则,并对该涉案商家进行关店处理,将对相关平台服务类商品进行相应的严格管控措施。

  在陈文超看来,此案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及存在提供类似服务的涉案商家,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为何涉事鉴定机构对于同一份聊天记录,却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

  2023年2月,海珠区法院向该鉴定机构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机构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核查处理,以消除相关法律风险。不过,收到涉事鉴定机构的回复之后,陈文超表示,他内心的忧虑反而更深了。

  涉事鉴定机构复函称,邓某广委托的鉴定“属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而非真实性鉴定”,只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存在,而非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由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过,记者在涉事鉴定机构官网查询时发现,该鉴定机构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服务中,并没有“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这一鉴定项目。

  何为“存在性鉴定”?记者查询发现,根据2020年6月施行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规定,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而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则是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

  采访过程中,陈文超坦言,他也是第一次听到“存在性鉴定”的说法。“实际上,一般当事人对于这种专业性术语没有概念,也很难区分存在性鉴定和真实性鉴定的区别。这就可能导致存在性鉴定被当做真实性鉴定而被法院采纳,使得司法裁判存在法律风险,扰乱正常司法活动。”陈文超说。

  陈文超认为,邓某广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清晰显示了鉴定材料用途为民事案件证据类材料,涉事鉴定机构关于“存在性鉴定”的回复与民事案件证据应具备真实性的法律常识不符,且两份鉴定意见书由同一鉴定机构、相同鉴定人作出,时间相隔仅半个月,鉴定结果内容却不一致,这种情况有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公信力。

  “即使这份鉴定意见书为存在性鉴定,与真实性无关,但鉴定意见书中未见任何说明,极易引起误解,特别是在微信聊天记录在司法审判中普遍应用为证据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结果若出现混乱,将严重影响司法裁判。”陈文超说。


  再发司法建议督促鉴定机构整改

  连发两份司法建议后,海珠区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停止。今年3月6日,海珠区法院向广东省司法厅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该案例作为行业内部警醒提示,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并在今后的电子数据类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注明鉴定结果是否包括真实性鉴定内容,以减少争议和司法成本。

  据了解,广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鉴定协会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司法建议转发涉事鉴定机构所在辖区的深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并针对如何促进行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风险意识组织专家研究相关落实措施。

  深圳市司法局核查发现,涉事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及出具鉴定意见的环节存在瑕疵,未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描述列明委托事项、鉴定意见无法体现未进行真实性鉴定的有关描述,要求其进行整改学习。

  今年3月22日,深圳市司法局还联合深圳市司法鉴定协会向当地25家机构下发《风险提示》,提醒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案件的办理,对重大鉴定案件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类似问题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下发一期职业风险警示,把相关案例列为警示教育案例,组织定期学习,避免法律风险。

  加上此前发出的两份司法建议,至此,为了这起已撤诉的案件,海珠区法院共发出三份司法建议。

  实际上,不仅仅是此案,海珠区法院近年来多次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今年4月,在一起“以噪制噪”邻里噪声纠纷案例中,海珠区法院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震楼器”销售行为的监管,引发平台卖家采取整改措施和强化监管。“一份高质量的司法建议能有针对性地反馈和化解社会治理问题中的矛盾隐患,促进一些部门或领域的行为更加规范。”海珠区法院院长穆健表示,该院将持续致力于“治未病”“堵漏洞”的探索,切实发挥出司法建议在助力基层治理、促进行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