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韩顺平: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卓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 民初1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立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定于答辩期满第3日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公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刘景云、于涛:本院受理原告黄乾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董蒙蒙: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优酒库名酒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优酒库名酒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黄兰:本院受理原告刘雯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 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英、高武刚、白静薇:本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闫冬与被执行人魏剑、长城顺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4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滨洋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昱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北罡合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被执行人你们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4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遵化市福禄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冀0281民初6641 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邓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96546.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96546.9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1264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 元,由被告邓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任端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任端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端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614676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1467.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任端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37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 元,由被告任端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聂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聂莉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聂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0413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41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564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 元,由被告聂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石灵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石灵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石灵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78572.2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85722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 元,由被告石灵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唐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唐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58231.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823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1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 元,由被告唐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赵国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4498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以54498元为基数,按LPR四倍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在仪陇县人民法院金城法庭公开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柳海兵、陈宝贵:本院受理孟凡华诉你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229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一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赵阳: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振诉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625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次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白树梁:本院受理原告张思佳诉被告白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28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杨文鹏:本院受理原告马维旺诉被告杨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28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王素芬:本院受理原告叶立文诉被告王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建昌营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通知 天津渤海名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贵方欠我方车辆款项本金及利息等,我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做出(2022)津0319民初1908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且为终审判决。我方与刘明月于2023年5月29日签订协议书并将(2022)津0319民初190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贵方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刘明月,刘明月自愿受让,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或我方发送公告之日起向刘明月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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