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谣言 更好“保你平安”

  电影《保你平安》的主人公魏平安是一个普通的墓地推销员,一个叫韩露的年轻女孩罹患恶性脑瘤命不久矣,便通过魏平安给自己买了一块墓地。从小在孤儿院长大的韩露虽遭厄运,但仍心怀善念,去世前将恶疾险所获保险金136万元全部捐赠给孤儿院,以帮助和她一样失去亲人的孩子。韩露去世后,关于“裸捐姐韩露曾是坐台小姐”“136万捐款来自卖淫收入”等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年轻姣好的容颜和来源不明的巨款,成为被众人怀疑道德有瑕疵的“佐证”。电影以造“黄谣”为主题展开,情节跌宕起伏,引人深思。

  现实中,造“黄谣”事件形形色色,时有发生,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恶劣的负面影响。


  造谣传谣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什么是“黄谣”?“黄谣”与其他谣言又有何差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郑宇昕表示,“黄谣”顾名思义就是黄色谣言,即是指与性相关的谣言。造“黄谣”往往是指通过胡编乱造与性相关的内容,并利用各种途径发布虚假消息,明示或暗示当事人从事不正当职业,或编造当事人性癖好,虚构当事人性生活混乱或行为不检点的形象。

  在电影剧情中,造谣成本之低和维权成本之高形成了鲜明对比。魏平安历经艰难险阻终于找到了最初造谣的人,帮助韩露洗清污名,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造谣者坦白,自己只是想通过发布热评获得平台积分,以免费阅读价值9.9元的小说新章节,便随手编造了一条关于韩露的谣言,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谣言在全网疯传,最终众口铄金,善良的捐款人逐渐变成了传言中的“坐台女”。

  郑宇昕表示,造“黄谣”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造谣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造谣者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或诽谤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参与传播“黄谣”的人,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任杰解释说,一般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传谣者的过错,包括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以及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原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网络平台负有遏制“黄谣”义务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信息传播模式被深刻改变,谣言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更迅速更广泛的传播,在这一过程中,成为谣言扩散媒介的网络平台对于遏制“黄谣”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徐玖玖表示,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谣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同时,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其中就包括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评论区也是谣言治理的“重灾区”,影片中的造谣者就是通过发布评论造谣,引发轩然大波。针对跟帖评论,网络平台也需担负起监管义务。

  任杰表示,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受理举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此外,平台还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

  除监管责任外,当“黄谣”侵权事件发生时,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徐玖玖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接到通知后,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影响扩大化。若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对当事人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则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发现、检测和识别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因此平台需要进一步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徐玖玖说。

  “黄谣”事件的频发让许多人担心,如果自己被造“黄谣”,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对此,郑宇昕给出了建议,“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遭遇被造‘黄谣’,建议先保留好相关证据后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根据造谣者诽谤程度作出行政处罚或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如果在互联网上被造‘黄谣’,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网络平台,提供个人信息及被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造‘黄谣’链接,防止损害扩大化。若名誉因此受损,如关于自身品德声望等相关社会评价降低,后续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至法院,向造谣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键脱衣”技术涉嫌多个罪名

  “黄谣”层出不穷,造“黄谣”的手段也五花八门。前不久,一张女性不着寸缕乘坐地铁的照片在网上流传。调查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而是该女子乘坐地铁的照片被他人恶意修改,利用AI软件“一键脱衣”后上传网络,却让许多网友信以为真。

  据介绍,“一键脱衣”是深度伪造技术的一种,深度伪造技术可以通过AI换脸、语音模拟、视频生成等方式对既有图像、声音、视频进行篡改、伪造,自动生成音视频产品,被视为当今世界“最危险的AI技术”之一。该项伪造技术改变了过去“眼见为实”的判断逻辑,使用者可以制造出令人难辨真假的图片视频,让人言未言之话,行未行之事,这也为造“黄谣”提供了“绝佳”的“手段”和“素材”。

  为防止深度合成技术被滥用,我国在民法典、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其中,最具针对性的是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徐玖玖表示,《规定》分别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三类主体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构建了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为核心的监管框架。

  《规定》第六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规定》第十条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徐玖玖解释说,“在‘一键脱衣’的案例中,软件制作者对于深度合成内容负有监管义务,应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软件使用者输入的数据以及合成的结果进行审核。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对软件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徐玖玖表示,除平台给予的惩罚措施外,使用深度合成类软件恶意制作他人裸照或色情视频,进行传播或售卖的行为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若情节轻微,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情节严重,则会涉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受到刑事处罚。此外,制作、传播、售卖他人裸照或色情视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肖像权,还严重贬损了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如果利用技术进行“一键脱衣”等还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记者手记:影片中,在造谣者看来,韩露的美丽让人想入非非,于是他们把自身欲望凌驾于他人尊严之上,博眼球造噱头。但美丽不是罪过,欲望和流量也不是制造“黄谣”的借口,一切美丽都应得到尊重。“一键脱衣”软件,脱掉了他人的衣物,却暴露出自己狰狞的恶意;定制色情视频,填满了不法之徒的口袋,却给无辜的当事人带来严重伤害。当“黄谣”有了技术加持,法律之剑就应更加锋利,给加害者以震慑,给受害者以救济,让人人都不是“韩露”,免受“黄谣”侵扰;也希望人人都是“魏平安”,守护美丽的尊严,给美丽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