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发布《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

  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这些标准在各行业的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治理作用。此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修订,从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实践出发,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的规范要求,紧密围绕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领域面临的新变化和新需求,对行业标准的定位范围、管理职责、制定程序、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等作了新规定。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但有一些内容还可进一步完善。


  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具有法定职责。我国历来重视行业标准对各行业领域的技术引领和规范管理作用,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将行业标准称为“部标准”,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改称为“行业标准”,沿用至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行业的发展进行规划统筹和指导监管,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行业标准,可以进一步提升各行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整体转型升级能力。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概念,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程序规范,全方位加强了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规定。同时,还有一些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实施应用方面的主体责任之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建议在《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的实施与复审”部分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领域的法规制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产业行业管理中加强应用行业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和激励措施,进一步推进行业治理标准化和法治化的双向融合。


  强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监督职能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我国标准化工作须“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开展监督。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对行业标准的统筹监督职责。

  目前,《征求意见稿》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监督责任规定主要集中在标准发布后,对标准制定的事中监督较为缺乏。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在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第六条第三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反垄断法》对于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除了严格细化事后监管,更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立项申请编制单位应当就拟申请立项的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危害公平竞争的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各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在行业标准立项决定发布前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标准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不予通过。


  完善行业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

  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我国产业整体升级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对行业标准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加强规范,是提升行业整体技术创新水平的重要法治保障。《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制定时、发布前、发布后等阶段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职责。这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披露、实施许可声明等行为规范纳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值得探讨。建议将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三项行业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要求,明确为行业标准参编单位的义务,且在“法律责任”一章针对行业标准参编单位违反该三项义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增设第三款,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参编单位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和实施许可声明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行业标准的著作权归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出版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这尚欠缺对行业标准版权呈缴制度的规范,不利于我国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发展。建议该条增设行业标准版权呈缴相关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出版后或刊定本发行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标准完整文本呈缴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档保存管理。同时,还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版权呈缴制度和备案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将按规定呈缴行业标准出版发行或刊定文本的行为视同已完成行业标准备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YJC820035—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理论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