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并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修改。
《处罚办法》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
《处罚办法》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
《处罚办法》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