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买卖易发纠纷 商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021年底,许女士在一家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了某宠物店在售的一只约克夏宠物犬,到店支付7180元后将宠物犬带回家中。店员口头承诺,购买后15天内如出现犬瘟、细小病毒两种烈性传染疾病,宠物店承担全部责任。
次日,许女士带该宠物犬到宠物医院做“新宠体检”,结果显示该犬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皮肤存在大量皮屑,需住院治疗。许女士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宠物店,宠物店则称其可代为治疗照顾,于是,许女士将宠物犬及医院开具的药物一起送至宠物店。
而后,许女士了解到“小分生孢子感染”属于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且容易反复发作,担心影响家人的身体健康,故要求宠物店“退货退款”。宠物店则表示,经过悉心养护并遵医嘱用药,目前宠物犬已无明显皮肤病症状,且皮肤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宠物店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协商未果,许女士将宠物店诉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退款并赔偿检查、医疗费1400余元。
据了解,犬瘟和细小病毒是幼年宠物犬发病率较高的疾病,若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双方并未对这两种疾病以外的情况作出约定,商家可以“未约定”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吗?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在宠物店购买宠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宠物店应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状况、品种、性别等均符合双方约定的宠物。本案中,双方未对宠物健康状况作出明确约定,按照常理及交易习惯,消费者向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犬应属健康状况良好。但是,根据宠物医院的检测时间、检测报告及宠物犬的照片,可以认定案涉宠物犬在出售时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皮肤疾病,身体状况不良。
“宠物店作为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专门从事宠物及其相关用品销售、服务的商家,对其出售宠物的健康状况应尽到注意和如实告知义务。”法官指出,宠物店明知该宠物犬在待售期间出现过真菌感染的情况,却在未确认宠物犬健康状况是否良好的情况下交付宠物,且未将情况如实告知许女士。同时,根据宠物医院的医嘱和医学常识可知,真菌有传染人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宠物店未交付符合健康要求的宠物犬,属履约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钱塘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许女士7180元,并赔偿许女士支出的医疗费用。
该案法官表示,宠物不同于一般买卖关系的合同标的物,消费者购买宠物是基于其能够提供日常陪伴等情感价值,因此,宠物的健康、外观、精神状态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为了避免因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交易纠纷,宠物店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将已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表示接受的情况在合同或其他凭据中予以载明,或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避免纠纷。如果宠物店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消费者购买宠物后再以履约不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很可能不被支持。
法官建议,若消费者发现宠物存在健康问题,应及时与宠物店沟通,避免因怠于通知而错过维权“黄金时间”。沟通不成的,还可以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共享法庭”申请调解。
消费者购买宠物,可以联系经营者约定到店交易,或者采取“预付款+到店付尾款”的交易模式,避免产生纠纷。如约定以“预付款+到店付尾款”方式购买宠物的,双方应明确预付款的性质、退款条件等。在进行宠物交易时,双方均应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经营者对拟出售宠物的生长阶段、习性、病史、缺陷等更为了解,应担负起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宠物基本情况的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帮助消费者对宠物进行检查,还可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实际情况再做详细介绍和饲养指导。消费者则应尽量在离店前及时、主动提出对宠物进行检查,或通过立即到宠物医院检查的方式确认宠物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