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浅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选择、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规范,进一步优化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更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定位,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咨询作用。实践中,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财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对管理层加以监督和制约,从而使股东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征求意见稿》在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监督约束职能、推进公司专业化运作、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作了更细化的规定。

  坚持立足国情,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该制度。但由于我国许多公司采用“二元制”治理模式,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之间存在一定重叠,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因此,如何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健全企业监督管理、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是《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制度供给和市场培育的协同,增强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目前,我国注册制改革已经全面实施,为了配合注册制改革,增强可实施性,《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原本分散规定在其他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21类事项,这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过去,针对许多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争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即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对其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针对上述三项职责,《征求意见稿》作了更细化的规定。例如要求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并对如何监督以及实施手段等作了明确规定,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既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压实压紧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责任。

  改善选人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为了确保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履职,《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管理、选任制度、任职管理等。首先,扩充独立董事不得任职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新增2种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一,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第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其次,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第一,优化提名机制。《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二,增加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第三,推行累积投票制。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四,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再次,优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沟通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并要求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说明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最后,明确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天数、出席会议情况,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

  完善独立董事履职的法律保障,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职。实践中,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故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这使得独立董事在履职中面临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于公司配合协助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首先,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其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赋予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的权利。最后,规定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的,通过沟通情况不能消除阻碍的,明确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完善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约束机制,督促其严格履职。《征求意见稿》明确权责匹配原则,不仅明确赋予独立董事更多权利,也加强了对其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要求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对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日常检查、调查予以配合。第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尽职履责以及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可以结合其履行职责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第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独立董事已履行基本职责,且能够证明存在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