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海上“枫桥经验” 开创海洋治理未来

  海上“枫桥经验”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运用到海洋争端,并为国际海洋法治发展开辟更务实的现实主义路径。它以“前瞻预防、协商对话、合作共赢、排除外部干涉、争端化解在海上”为核心内涵,既进一步向世界阐明中国坚持的和平发展立场,又可以贡献海洋争端解决的中国方案与智慧。


  随着陆地资源日益匮乏,海洋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愈发重要,由此引发的国际海洋争端日趋多样化。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际海洋法公约在领土划分、资源分配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不可避免落入传统争端解决的窠臼,亟须进一步完善发展。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2023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将始终把自身命运同各国人民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以中国式现代化新成就为世界发展提供新机遇,为人类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提供新助力,为人类社会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新贡献。

  今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10周年,也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在此背景下,探索以“前瞻预防、协商对话、合作共赢、排除外部干涉、争端化解在海上”为核心内涵的海上“枫桥经验”,既进一步向世界阐明中国坚持的和平发展立场,又可以贡献海洋争端解决的中国方案与智慧。


  把握海上“枫桥经验”的时代价值

  海上“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变革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样本,有着自身独特的时代价值,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运用到海洋争端,并为国际海洋法治发展开辟更务实的现实主义路径。

  海上“枫桥经验”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模式和改革缩影。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半个多世纪以来,“枫桥经验”以“群众路线”为核心理念不断发展,在不同场景实现创造性的运用。例如,浙闽等地把“枫桥经验”拓展到海岛渔区,有效化解渔民间的纠纷,降低了恶性案件发生率。海上“枫桥经验”作为“枫桥经验”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新运用,实现了从基层治理到全球治理的跨越。

  海上“枫桥经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机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马克思共同体性质的国际主义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共生”理念的结合(参见李爱敏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载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海上“枫桥经验”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共生”的理念。“和合共生”是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代表性理念。“和合”,儒家强调“和而不同”,道家强调“阴阳和谐”,即不主张取消事物之间的差异,呼吁通过自身克服、解决矛盾,形成总体上的和谐状态。因此,海上“枫桥经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近、文化相通、血脉相连。“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海上“枫桥经验”的发展目标,海上“枫桥经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

  海上“枫桥经验”为国际海洋法提供现实主义路径。长期以来,国际海洋法侧重形式主义,但由于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或裁判者,相关裁判缺乏强制执行力(参见陈一峰著《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国际法治的影响》,载于《中外法学》2022年第4期)。海上“枫桥经验”侧重法律现实主义,立足于解决现实纠纷。当今世界,多极化加速发展,争端形式日趋多元化,海洋治理体系逐步向协同共治转变,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海上“枫桥经验”有利于解决国际海洋争端。


  探索海上“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注重前瞻预防,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道德经》有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即,要在事情尚未发生之时预防处理,要在祸乱产生之前就早做准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五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同样,从事后治理转为事先预防也是海上“枫桥经验”的重要理念。如果世界各国对潜在的海洋争端问题做好前瞻性预判,依托联合国或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海洋争端预警平台,畅通和规范各国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则可以构建源头防控和应急处置的海洋争端综合治理机制。

  开展执法合作,将小争端化解于海上。近年来,海洋争端呈现多元化态势,小到渔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被他国执法船逮捕的摩擦,大到领海划界、海洋科研之争。海上“枫桥经验”主张对争端繁简分流、轻重分离。针对海上小规模争端,双方执法人员应及时到场,澄清事实、消除隔阂,将争端化解于海上。例如,中菲共同签署《中国海警局和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关于建立海警海上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建立、完善海上执法热线沟通机制,在优化合作、推动区域海洋治理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协商对话,管控分歧不升级矛盾。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属于重大海洋权益争端。在应对此类危机时,海上“枫桥经验”倡导更务实的“和平搁置争端”机制,提倡各国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坚持对话与协商,妥善管控分歧,不断寻找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中国始终秉持亲诚惠容理念,与周边各国平等相待,从来不称霸、不扩张、不谋求势力范围。同时,积极加强亚洲国家之间相互协作和信任措施,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这体现了法律形式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统一。

  排除外部干涉,尊重当事国自主选择。海上“枫桥经验”强调“矛盾不上交”,换言之,应努力使矛盾止于当事双方。在某些具体海洋争端中,尽管当事国双方可能存在着显著共同利益,但这样的共同利益并不代表双方能在争端解决中形成身份认同与合力。因此,必须尊重当事国的自主选择,努力排除外部负面因素,形成以当事国为中心的协商格局。


  丰富海上“枫桥经验”的治理方式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海上“枫桥经验”行稳致远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根据新时代海洋争端的变化,创新和丰富治理方法,开创海洋治理未来。

  要强化数字治理,提升海洋治理精细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要加快海洋治理智能化建设步伐,努力打造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海洋治理新模式,让数字技术为海上“枫桥经验”赋能。依托数字建模,在全球视域下按争端特征进行海洋分区,并进行规模评估,建立精细化、智能化的海洋争端化解平台。

  要引入集成治理,提升海洋治理系统化水平。近年来,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代表的“集成治理”模式的出现,为海洋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国家间的海洋环境责任争端、外国在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研争端、其他实体在开发国际海底时发生的争端等,具体管辖处理部门不尽相同。面对多元化的海洋争端,可以通过创设国家间争端调解中心、细分治理议题形式,统合相关条线部门,强化沟通协作,从而达到合作共赢。

  要突出主动治理,提升海洋治理科学化水平。传统海洋治理模式是在工业文明视角下过度追求经济利润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下所形成的被动海洋治理。事实上,海洋治理作用的对象复杂多变,需求的内容、形式存在着诸多不同,这就要求海洋治理政策在供给方式、手段安排上形式多样,使各经济主体有选择的余地,避免因争端解决的滞后性而影响经济发展。对此,海上“枫桥经验”强调主动治理,从源头上避免争端产生,真正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