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王玉池: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03民初1003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案件应诉、举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舒孝祥: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03民初109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案件应诉、举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宋启云: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103民初114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案件应诉、举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天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0103 民初1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天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96793.34元;二、被告王天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8435.13元;三、被告王天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679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即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天航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王天航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徐邦静:本院受理(2022)黔0103 民初658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徐邦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40794.0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7042.1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51.81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40794.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85%,暂计至2022年3月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岳应贵(身份证号码:622626196311283716)、董英会(身份证号码:622626196212263782)、广元市天宏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行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编号7001201701082741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债权转让通知书
广元市凯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郭波(身份证号码:510812198911120675)、任娟(身份证号码:510812199207215544)、郭万和(身份证号码:51080219700207597X)、张美竹(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09110028)、郭万平(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0321041X)、郭友强(身份证号码:510812197607200670)、赵志艳(身份证号码:510812198510131066)、葛桔洋(身份证号码:51081219870906004X):根据我行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编号为HT70072020072904222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债权转让通知书
广元市华实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天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坤垚鑫投资有限公司、李宗元(身份证号码:510802196512050057)、张成珍(身份证号码:510802196304097563)、刘星满(身份证号码:510802196311270010)、付家红(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04140948):根据我行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编号为710020150114949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债权转让通知书
广元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钰(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03143872)、张津华(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1101832X)、常万杰(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04211110)、李镇彤(身份证号码:510812199201210013)、李飞燕(身份证号码:510811199011253462)、李成思(身份证号码:510802196203167974):根据我行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编号为700720170117248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2022)皖1823民初2178-2号
马小羊:本院受理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小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182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352-1号
卫亮平、卫金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606-1号
胡皓:本院受理原告石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78号之一
罗林:本院受理原告吕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8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86号之一
陶文煜:本院受理原告曹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82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152号
董光辉:本院受理原告田小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廖远秀:原告李成鑫诉你离婚纠纷案,因你外出未归,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合肥八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唐济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3〕第203-1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3时00分在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一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吉林省浩建建筑有限公司:本局负责处理的你公司承建的朝阳区红旗街道轻工小区2栋123单元加装电梯施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你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且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未找到你公司,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字[2023]第10008号)”。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2.责令项目停工。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象保合作区谊佳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张礼圣于2023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中称:你公司职工张礼圣被安排在重庆市谊品生鲜金科御园店从事猪肉营业员工作,于2022年8月4日19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南岸人社伤险举字〔2023〕106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认为张礼圣本次受伤不属于工伤,可在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举证。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