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生态技术专家参与司法实践的“福建经验”
“这池塘水质经过两年多的处理和净化,好了很多,我们已经能用这个水灌溉农田了。”日前,记者在福建漳州采访时,当地一农户指着曾经被污染的水池,兴奋地告诉记者,“两年前,这里全是电镀废水,根本不能用……”
2020年12月18日,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全程参审下,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黎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该案依托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从技术层面予以支撑,探索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价值,节省了高额鉴定费,同时创新引入“水草净化”池塘修复模式并首次发出“水质净化令”,有效解决了案件中涉及水体污染认定及修复等技术问题。
两年多来,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指导下,被告人依法履行“水质净化令”,还净水于民。
这仅仅是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并运用于全市涉生态案件审理的一个缩影。如今,漳州中院的这一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得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认可,并于近日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探索从技术层面为司法审判提供辅助
“由于生态环境案件多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存在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修复执行监管缺位等问题。为此,自2020年6月起,我们尝试在审判中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漳州中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罗德渊告诉记者。
2021年10月,漳州中院指导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王某高等人污染环境案。审理该案过程中,诏安县法院法官与聘请的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闽南师范大学教授黄旭光团队到涉案电镀作坊现场开展调查、取样等工作。为避免对外部土壤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审判团队和技术团队确定以“异位淋洗+植物富集”模式来修复污染土壤,最终取得了较好的修复效果。这次尝试,也使该案成功入选《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不仅如此,漳州中院与黄旭光教授课题组将上述修复技术形成学术成果《一种化学淋洗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处理结构》,今年2月7日,该技术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专利成果的获得,为今后生态司法修复模式类型化提供了有效支撑。
另外,前述提到的黎某污染环境案也极具代表性。经东山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黎某租用一家具加工厂从事金属表面加工处理,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外排水沟排入工厂内池塘,再由池塘溢流入工厂外的排水沟,导致电镀废水污染周边环境,造成铬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庭审现场,技术调查官结合实地勘查、取样、化验等工作的结果,阐明“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的环境损害价值,提出修复方案,促成被告人黎某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将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用于修复事项,通过漂浮植物富集,降低污染水体中重金属含量,持续改善池塘水质。
为生态修复多样化提供新样本
记者了解到,在漳州中院的指导下,东山法院借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支持,先后创新实践“海砂回填”“植物富集”“水草净化”等修复模式,切实为生态修复治理降本增效。其中,该院在2020年11月审理的黄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的刑事案件,高效解决案件中涉及的土壤污染认定及修复问题,在司法领域创新引入“植物富集”修复模式并首次发出“土壤净化令”,为生态修复多样化提供新样本。
在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微看来,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司法审判中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等短板问题。“技术调查官在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全程辅助参与,用专业的技术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难题,如为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核心要素提供技术支持,从而取得了生态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她说。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这项制度的运行更加成熟,运作越来越规范化。比如在智库保障中,漳州中院整合了全市11个生态领域、43名中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库,实现全市技术资源共享;在规范保障中,漳州中院明确技术调查官的准入、接续、激励、退出方式,规范其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和法律责任;在管理保障中,漳州中院举办专门培训班,增强技术调查官的法律业务素养。该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林微向记者介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至少还有三个创新亮点。第一是全国首创“技术调查官+深度参审”机制。主要有两个突破,一是技术调查官具有法官助理身份,享有现场勘验权、调查询问权、文书署名权;二是突破专家咨询意见向法律执行的转化通道,技术意见写入裁判文书,有了法律效力。
第二个创新亮点是全国首创“类型修复+强制履行”机制。“在‘山水林田湖草’类型修复中,漳州中院已经总结运用了10种,其中‘削填引种’‘增殖放流’‘引流冲污’‘海砂回填’4种入选福建省法院系统‘十种修复模式’。”林微进一步解释道,“其强制力体现在创新发出了‘土壤净化令’‘水质净化令’,用判决方式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
第三个创新亮点是创设生态司法“产学研用”绿色协作机制。漳州中院在生态修复地建立教研试验田,促进产生新的科研成果,推广运用于修复实践。“我们与本省4所高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构建技术支持、法理研究、行政治理协作路径,从而实现了‘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司法效果。”林微说。
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福建经验”
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只是漳州中院长期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的举措之一。早在2010年5月,漳州中院在1997年成立林业审判庭的基础上,在全国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生态环境审判庭。“立足漳州生态优势、区位优势和先行优势,生态环境审判庭不断创新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在修复性生态司法、公益性生态司法、‘碳汇+’生态教育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罗德渊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漳州中院生态环境审判庭还在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探索“蓝碳司法+保险”模式……为漳州助力发展高质量、生态高颜值提供司法保障。
“除根据案件需要聘任专家库成员担任具体案件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外,还邀请专家库成员承担咨询等相关生态环境司法工作,同时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与生态环境审判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有机结合,可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提升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水平。”林微向记者介绍。
福建高院《意见》中明确,进一步从选任、管理、履职等方面予以优化提升推广,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性引入生态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探索生态环境审判中技术辅助制度的新形式,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水平,为生态技术专家参与司法实践提供“福建经验”,从而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审判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福建高院将继续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推动《意见》落地落细落实,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生态环境案件,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品牌创新,完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福建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