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生活的法律方式
不久前,电视剧《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热映完结。古人云,四十而不惑。剧中主角边亮人到四十,却猛然发现自己被人生的困惑紧紧围绕,工作不顺、儿子叛逆、亲人离世、妻子生病,中年危机前后夹击,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针对剧中出现的肖像权侵权、在游乐场受伤、疗养院监管责任、精神病患致人损害等各类法律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张初霞作专业的法律解读。
影楼未经允许用顾客照片作宣传属侵权
剧中,冬晓请求昔日恋人边亮陪她去婚纱店挑选婚纱,二人还试拍了一张结婚照。婚纱店看照片不错,便提出把照片挂在橱窗里,冬晓同意了,但要求店员把边亮通过图形处理软件删掉。一段时间过后,边亮却发现自己的照片赫然挂在婚纱店橱窗里,他要求店员把照片撤掉,店员却说照片是冬晓授权的,只有冬晓才有权撤掉照片。边亮听后十分无奈,此事已经被不少公司同事得知,大家纷纷传言他和冬晓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边亮不堪流言纷扰,苦恼不已。
冬晓是否有权利同意将二人合照挂在婚纱店橱窗里?婚纱店拒绝边亮撤掉合照的要求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对此,张初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冬晓只对其本人的肖像享有肖像权,对于边亮的肖像并不享有肖像权,因此,冬晓没有权利决定将二人的合照挂在婚纱店橱窗里。
“此外,婚纱店拒绝边亮撤掉合照的要求属于侵权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张初霞解释道,婚纱店使用冬晓和边亮的合照是为了吸引顾客,谋取利益,展出的照片属于两人合照,虽然该行为取得了冬晓的授权,但并未取得边亮授权,因此婚纱店的行为侵犯了边亮的肖像权。在肖像权受损后,边亮有权要求婚纱店取下照片,停止对肖像权的损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婚纱店赔偿相应损失。
张初霞还表示,对于名誉受损,边亮可以要求婚纱店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侵权通常体现为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刊登虚假的有害信息,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给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社会公众对其评价降低的负面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冬晓已明确告知婚纱店,公开展示合照需要把边亮删掉,但婚纱店没有删掉边亮,就将合照挂在橱窗对外宣传,导致边亮名誉受损,因而婚纱店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张初霞解释说。
游客在游乐场受伤,游乐场或需担责
剧中,边亮为了劝说冬晓不要在公司评估时给自己所在部门下绊子,特意约冬晓去游乐场坐摩天轮,想打开冬晓对于往事的心结。边亮的父亲发现后,担心儿子出轨,便一路尾随二人来到游乐场,边父在游乐场跟踪边亮的时候,为了可以看得更清楚,爬上了一座雕塑,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急忙大声制止边父,边父被惊到,脚底一滑不慎跌落受伤。
“游客在娱乐场所受伤,娱乐场所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张初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的游乐场作为娱乐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环境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避免不特定公众受到损害。游乐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确保游玩设备符合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定期保养检查维护、尽到明确提示和警示义务、工作人员的操作合理规范,出现紧急事件后游乐场对顾客进行紧急救助、采取救援措施等。
“游客在游乐场受伤,游乐场是否要承担责任,不仅要考虑其安全保障的义务是否尽到位,还要结合当事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张初霞表示,剧中,游乐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边父,未提前尽到警示义务,存在安全措施防范不力的问题;但边父攀爬的雕塑底座上张贴着“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语,边父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的行为具备完全的控制能力,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边父无视游乐场的警示标语,仍爬上雕塑,显然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让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仅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占比大小,需要参考其管理范围内风险大小在与最终导致损害发生各项原因中的占比而定。”张初霞说。
疗养院看护不力将承担法律责任
付心童的母亲罹患阿尔兹海默症,为了让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付心童把母亲送到了疗养院。但一生都很要强的付母无法接受病情不断恶化,便一个人来到海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疗养院向边亮道歉,并送上一张支票作为赔偿,边亮接受了疗养院的道歉。付心童得知后却十分不满,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
对于付母脱离疗养院工作人员的看护自杀,张初霞表示,疗养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疗养院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在院疗养的患者负有看护照顾以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剧中,疗养院对付母看管不力,致使付母脱离看护到海边自杀,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从违约责任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送付母前往疗养院时,付心童应与疗养院签订过协议,根据协议中关于如何看护和照顾付母的相关内容,可以判断疗养院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从而判断疗养院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产生,可以由受损害方选择其中的一种责任请求对方承担,但是不能要求对方既承担侵权责任又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张初霞表示,剧中边亮作为付心童的丈夫和疗养院达成和解,但在付心童拒绝接受和解的情况下,边亮与疗养院的约定无效。
“付母进入疗养院的协议是由作为付母监护人的付心童与疗养院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是付心童与疗养院。因此,作为当事人的付心童才有权利签订和解协议。付心童的配偶边亮既不是当事人,也不具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付心童表示拒绝和解内容,可见边亮与疗养院达成的和解也没有得到付心童的追认,因此边亮与疗养院之间的约定无效。”张初霞解释道。
精神病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赔偿
历经母亲去世的沉重打击,付心童患上了躁郁症。面对生活巨变,做了半辈子家庭主妇的付心童想要彻底改变生活,于是选择在一家花店打工,重新出发。某天,一位顾客买花向女友求婚,但他不顾付心童劝阻,执意选择菊花等许多不合适的花材。求婚失败后,这位顾客回到花店泄愤,对付心童大声呵斥,导致付心童情绪失控发病,将这位顾客推倒在地,还损坏了花店的陈设。
如果顾客因此受伤,患有精神疾病的付心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花店的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呢?
对此,张初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初霞解释道:“付心童患有的躁郁症是一种精神类疾病,病人发病时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正常时可以辨别,故付心童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顾客因其发病受伤,应当由付心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花店的损失,张初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花店的损失应当由付心童本人的财产来承担,如若不足,则仍需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