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围绕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肖北庚代表: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工作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颁布至今已有10余年,当下涉及非遗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种类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在落实保护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现象,因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修订工作十分迫切。”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肖北庚,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工作的建议》。

  肖北庚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畅问题十分明显,例如,我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时,有可能面临涉“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刑事风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还存在与濒危动物、植物保护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相矛盾的问题。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沟通,确保《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能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效衔接、协调运转。”肖北庚说。

  他进一步谈道,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工作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核心内容有: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完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权利义务制度;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途径,健全完善非遗信息化制度和社会参与保障制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融合发展,健全完善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融入生产生活的制度;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政府责任,健全完善非遗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强制性,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等。

  肖北庚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修订方式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新时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需要,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鲁晓明委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潘巧)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关注的仍然是“老”问题。

  自2018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以来,鲁晓明先后提出加强“以房养老”支持力度、保护老年人平等就业权、多措并举发展老年教育,制定老年教育促进法等多份提案,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

  今年,鲁晓明将关注点聚焦于应对社会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建设问题,建议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并提交了《关于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

  鲁晓明介绍,自2016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数十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不过,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随着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老龄失能人口不断增加,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应对日益凸显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保压力的矛盾。

  鲁晓明建议,首先应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定性,将基本保障型长期护理保险定位为社会保险,并采取税收优惠等举措支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的多元长期护理保险类型体系。

  其次,为了改变长期护理保险高度依赖医保基金、筹资渠道单一的问题,鲁晓明建议,建立个人、企业为主,国家补充的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参保人的筹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出资责任,既避免产生过大的财政缺口,又尽力提升失能人员福祉。

  鲁晓明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新增“长期护理保险”专章,或制定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条例,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本问题,为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养老服务上,鲁晓明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持续弱化,居家、社区养老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大规模、便捷地提供较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他建议,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改造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养老提供核心支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老年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推进服务设施布局;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物业的联合医养模式;加快建设覆盖广的智慧养老体系等。


  里赞代表:建议加快推进失能人员长期照护相关立法工作


  本报讯(记者汤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建议加快推进失能人员长期照护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专门针对长期照护人员保障的法律法规。

  里赞表示,现在,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因年老而失能的人口数量较多,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负担,针对失能人员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里赞说,我国高度关注和持续推进对失能人群相关保障救济工作,目前已搭建起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如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失能人员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已在全国约40个城市单独试点。但根据目前制度实施和探索情况,还存在标准不一、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

  里赞表示,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中失能人员照护的义务和责任机构进行了规定,但暂无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明确失能人员长期照护相关制度。同时,上述人群以外失能人员的照护义务和责任机构主体尚不明确。各地在工作试点中由于缺乏法律根据,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陆续制定了特殊群体照护相关政策,出台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退役军人护理补贴、失独人员住院护理补贴等保障制度,但各地执行情况与效果不一致,国家层面缺乏统一部署。

  里赞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针对失能人员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以全国“一盘棋”思维推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制度、评估标准以及服务项目标准。同时,尽快启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增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失能情形下相关权责条款,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相关表述内容。


  聂鑫委员:建议将司法公开纳入立法规划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提出关于将司法公开纳入立法规划的提案。他认为,司法公开工作发展至今,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亟须从立法层面统一思想、明确规范。

  聂鑫表示,深化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化解公众疑惑、树立司法公信、抵制不当干预的重要路径,其重要价值之一是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经过十年的积极探索,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司法公开制度建立以后,其意义已远不止于以公开促公正。”聂鑫认为,近年来,审、检、辩、学等社会各界广泛运用司法公开资源,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本的工作模式,切实提升了工作效能。尤其是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是极为重要的生产力资源,司法公开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针对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现状,聂鑫提出三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问题:一是司法公开具体到个案中,需要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理救济隐私的渠道和权利。二是需要针对司法公开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三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司法公开提出要求,既要确保司法公开严守政治安全底线,又要切实防止选择性公开或者公开流于形式。

  他建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将司法公开改革成果上升到立法层面,研究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公开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公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贾海洋委员:司法鉴定应回归公益属性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海洋提出《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制度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案。他表示,司法鉴定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着重发挥其公益性质,坚持以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寻求司法救济的实质机会。

  “相较于诉讼费用对于滥用诉权者或者侵犯他人权益者具有惩罚的功能,鉴定费用不过是一种证据成本,不应过高以免阻碍百姓的维权之路。”贾海洋告诉记者,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因有的省份财产类司法鉴定费没有上线规定,单一案件涉及的笔迹鉴定和印章鉴定费用就可能达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天价鉴定费”和“价不抵费”等现象已成为众多当事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成为羁绊公平正义的制度障碍,司法鉴定应回归公益属性。

  贾海洋建议,应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国家层面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和“下浮幅度”,再由各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贾海洋表示,目前,部分省份率先规定同一财产案件鉴定事项分段累计收费总额不超过一定限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予全国推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同一财产案件鉴定事项收费总额的上线。同时,还应单独规定疑难重大案件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实际上,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贾海洋表示,部分省份并未执行这一要求,这容易造成鉴定机构之间为揽案源而恶性压价。他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收费标准最低下浮幅度,如30%,促进鉴定行业有序发展。

  此外,贾海洋还建议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扩大司法鉴定援助范围。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纳入减免范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鉴定权益,同时明确减免幅度。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立司法鉴定收费减免补贴专项经费,以保障各地鉴定援助经费充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也可以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提供鉴定援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保持其提供鉴定援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