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优选地”

自贸区法院建设的重庆探索


  审理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案件,认定铁路提单具有背书流转功能;不断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规范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则;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先后入选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试验区建设亮点举措……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是全国首家覆盖自贸区全域的专业化法院,虽然成立只有4年多的时间,但是已然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在法治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服务重庆打造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枢纽等方面,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立足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完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各项机制,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打造出自贸区法院建设的“重庆样本”。


  积极探索陆上国际贸易规则

  “本院认为,铁路提单是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中签发,以满足陆上贸易融资需求,提升陆上贸易交易效率的创新单证,是‘一带一路’陆上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实践产物……”2020年6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以及提取货物的诉求。

  2019年2月,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汽车(以下简称英飒公司)与承运方和融资担保方协议约定,由货运代理方向外国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作为提货凭证。货物运抵重庆后,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付与其签订销售合同的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但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提货时却被承运方拒绝,于是起诉承运方。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该案的出现,事实上是中欧班列等陆上贸易活动兴起后带来的新问题。长期以来,海运一直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中占垄断地位,陆上国际贸易比重很低。“根据国际惯例,只有海运提单可作为物权凭证,而国际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属性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该案审判长、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表示,“中欧班列的开通改变了这一局面,中欧班列运输周期约20天,比海运节约了一半时间;而比起传统铁路运输,又有较长时间周期,这就使具有融资、结算、转卖功能的运输单证有了市场需求。”

  事实上,早在2017年3月,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就写入了重庆自贸区总体方案。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重庆作为中欧班列(渝新欧)始发站,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铁路提单。

  “该案裁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对铁路提单的合法性予以承认,并初步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有益于铁路提单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推动陆上国际贸易规则的建立。”贾科表示。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探索还不止于此。

  “重庆是中欧班列(渝新欧)始发站、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途经很多国家,要使得中国法院的裁判结果得到相关主体认可,必然需要充分了解和查明相关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这也是全国各自贸区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的重大难题之一。”贾科说。

  为此,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发布《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对于完善域外法查明合作机制、规范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则,填补国内东盟国家域外法查明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首次运用外国法律审理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同纠纷。这一实践探索获得肯定。


  探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如前所述,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国际上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判决结果可能不被认可或者难以执行,所以仲裁或者调解是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通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也明确,“推动调解、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为此,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积极探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2019年7月17日,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西南分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三方签署《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将贸仲西南分会、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国内外仲裁员、调解员引入纠纷解决,开启诉讼、仲裁与调解三位一体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该院还推进实施了“内地+港澳台+外籍”调解员1+X工作模式,依托合作机构资源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多个领域专业知识背景的中外调解员名册,满足不同主体解纷需求。

  由诉讼转为仲裁或者调解,当事人最为担心的,往往是诉讼费用的相关损失,为此,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还探索建立了诉讼费、仲裁费与调解费的转付衔接机制,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俄罗斯EL公司与重庆KH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是全国首例涉外商事纠纷“诉仲对接”案,也是该院对“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成功运用的典型案例。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案件由贸仲西南分会仲裁。EL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同时,贸仲西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并将案件材料移交贸仲西南分会。贸仲西南分会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以仲裁调解解决纠纷。

  据介绍,该机制建立以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还研究制定了《诉调对接工作管理规定》《诉仲对接工作规则》《涉外商事纠纷诉非对接流程指引》等配套措施,确保机制落地运行。截至目前,“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已陆续吸纳十余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进入。

  2022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建的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在长江上游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标志着该院创建的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正式转入实体运行。

  此外,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还支持各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探索商事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收费模式,构建了以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为原则的商事调解市场化运行新机制。

  贾科介绍,由于经济和区位等因素,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行业发达,是独具优势的国际仲裁中心,对致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重庆来说,也有可以借鉴之处。

  “重庆是中欧班列(渝新欧)始发站、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与东盟国家往来密切,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合作的不断深入,必然也会使重庆成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优选地’,助力重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贾科说。


  高质量聚合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加强涉外法治学术研究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2018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设、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负责运行的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开展涉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扩大开放法律问题研究,力求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贡献司法智慧。

  成立4年多来,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每年都会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公开发布课题招标公告,通过中心研究、专家匿名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方式,保障课题高质量完成。

  此外,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还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学术研究活动。2021年5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承办了首届“西部陆海新通道法治保障论坛”。来自北京、重庆、四川、海南等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代表等30余名与会嘉宾,围绕法治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热点问题开展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中,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课题组申报的“涉外法治重大问题研究”课题也成功入选。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要聚合一批高素质的学术人才,更需要实务型人才的支撑。贾科坦言,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成立较晚,虽然法官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建院之初,涉外商事审判庭很多法官并没有相关经验,存在短板。为此,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探索出了一套专业化、机制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突破传统“师傅带徒弟”的老路子,帮助法官快速成长。

  “我们制定了《涉外商事案件裁判规则提炼及转化规程》《涉外商事审判庭案件办理手册》等一系列工作手册,细化审判团队工作方法,提高案件办理规范化,以便‘新手法官’可以快速掌握涉外商事案件审理的所有要点。”贾科介绍。

  “精品化”也是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一个关键词。据介绍,该院尤其注重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组织法官参加各类优秀文书、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成立以来,该院多位法官在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等一系列活动中获得佳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

  “这对于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我们将继续立足重庆自贸区营商环境建设法治需求,积极为完善‘一带一路’陆上贸易规则积累司法经验、形成司法指引,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剑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