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
党的自我革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完整的、系统化的制度规范体系来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体系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必须迈向体系化、系统化、完整化,构筑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了落实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大意义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原则。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思想,也要靠制度。而制度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必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党的自我革命,核心就是通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害因素,提升强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生机活力。而党的自我革命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规范体系保障。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内法规体系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内法规体系自身不断迈向完善的内在规律要求。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
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目标,不可能通过临时性的、碎片化的制度规则去实现,只能依靠系统化制度规范体系来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体系化,意味着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建设,必须迈向体系化、系统化、完整化,构筑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意味着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内在地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协调性,总体上是一个和谐一致的制度系统;意味着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总体上必须符合党章提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总体要求,确保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党章。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和总规矩,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党内法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至十九大都对党章作了适当的修改。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以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新修正的党章调整充实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党员义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党组的职责定位等,有利于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其二,党的组织法规。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组织的建设离不开党的组织法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都是党的基本的组织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目标在于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如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工作部门、党组等。
其三,党的领导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目的在于保障党的领导的运行系统,依靠制度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其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目的在于把党的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转化为全党共同意志和共同遵循,以促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以更好地推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其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等。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目标实现的制度基础。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如何完善
其一,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其二,建立和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我国政治体制中,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不过,这些监督主要是国家监督或者社会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内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主导模式,这就要求监督制度完善的重心,必须放在相关党内法规的完善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整体精神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当然,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制度,同时应当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相结合,推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共同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
其三,完善政治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政治监督的核心,是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聚焦政治原则、政治生态、政治担当,着力检查强化思想武装、贯彻党章宪法、执行大政方针、遵守政治纪律、履行政治责任、行使公共权力等情况。
其四,完善政治巡视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完善巡视制度,不仅应当注重通过巡视发现问题,而且应当注重通过巡视推动整改、解决问题、促进发展。
其五,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完善问责制度,尤其要加强对监督执纪者的管理和监督。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