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清单规范执法行为

12个事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报讯(记者何毅 通讯员杨传亮) 近期,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清单》以列举方式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和法律依据分别标注,涉及12项,包括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等。同时,明确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进行认定的要求,一是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三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等。

  《清单》要求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力争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