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凝聚“武汉共识”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种中国古已有之的“天人合一”朴素生态观,被以一种更具现代性和探索性的表达方式写入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
就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1个月后的2022年11月24日-25日,一场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坛——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湖北武汉高规格举行。
这场以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围绕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全面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一体化保护体系构建的论坛的成功召开,意义重大。
“守护好一江碧水”,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以及长江流域沿线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湖北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的相关负责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加了本届论坛,为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建言献策。来自全国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学法律专家、实务部门学者共聚一堂,就长江大保护中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协作、法律适用等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想交流与观点碰撞,凝聚了共识,贡献了智慧。
强化守护长江“母亲河”的责任担当
“长江大保护”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课题。彼时,沿江省(市)在经济大发展的进程中,长江不堪重负,亟须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工作指示,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随后,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既定目标制定了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堪称我国保护长江百年大计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
素有“长江之腰”之称的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之所以落地湖北武汉,就是因其处在长江大保护的区域要地,是长江大保护的生力军。
“湖北要扛起生态大省的政治责任”“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好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坚持以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面深入实施”……湖北省委多位领导多次提出要求。
在湖北省政法部门的保驾护航下,2018年6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吹响长江大保护的号角。之后,湖北再出硬招、再下重拳,在2022年3月升级启动了《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如今,湖北省长江干流水质已提升至II类。随着江豚频频现身湖北长江水域,“一江清水向东流”“鹰击长空,鱼翔浅底”的动人画面将再现公众视野。
“近年来,湖北省认真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围绕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全面推进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重大关切,推动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一体化保护体系,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维护环境资源权益、促进环境资源修复,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对湖北省为长江保护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肯定。
作为“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主办方之一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介绍举办论坛的工作思路时坦言,希望通过打造一个立足湖北、面向长江流域、影响全国甚至走向世界的常态化交流平台,深化人民法院与法学理论界、相关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推进长江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扎实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和全流域协同治理,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为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一库净水往北送”作出更大的司法贡献。
凝聚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
值得关注的是,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与会专家学者分别从长江大保护的中央决策部署、长江保护法实施、长江大保护法治理念、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衔接、长江流域一体化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长江大保护司法机制供给和完善等角度,强化了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战略引领,明晰了今后的工作重点和研究方向。
在促进进一步健全长江大保护的体制机制方面,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提出了体系化构建长江大保护的建议,主张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应当在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上体现有效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现代性等特征。秦天宝等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则提出,应优化流域司法保护理念,设立长江法院,推动流域司法专门化,实现全流域司法管辖、司法协同和动态回应型司法。
在促进进一步深化长江大保护的司法协作方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蔡守秋教授明确提出,长江的水环境、水生态和自然资源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公众共用物或共用财富,强调流域司法保护应着重建立健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环境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强调,应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力度,加强长江经济带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激活共抓“大保护”的治理效能。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进教授强调,要注重加强地区之间、院校之间、学科专业之间、科研机构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互相交流协作,构建共建、共研、共享的全流域协同创新机制。
在促进进一步统一长江大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指出了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立法概念界定不清、执法尺度不一引发实施困惑、配套立法滞后带来实施困难、改革与支持不到位形成实施困境等问题。她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夯实流域综合协调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流域司法新机制。
经过广泛研讨和提炼总结,本届论坛形成了一批解决长江司法保护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原创性集成性成果,并达成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
“武汉共识”的提出,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筑牢长江保护的司法屏障。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低碳发展;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救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民事权益,支持并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要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
“武汉共识”强调完善长江流域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立案、审判、执行中的智慧效应,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完善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加强长江流域内公检法司以及政府法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搭建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平台。
“‘武汉共识’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保护与治理研究贡献了智慧、凝聚了共识,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立法、执法、司法难题提出了方案,对长江大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展望,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湖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总结道。
积极推动原创性集成性成果应用于法治实践
在本届论坛上,为积极推动“武汉共识”形成的原创性集成性成果尽快应用于法治实践,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沿江省份的政法部门纷纷作交流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本届论坛上表示,要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办成常态化国际化的论坛,长江流域各法院要不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改革;要持续深化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打造凝聚法治合力、共享法治智慧的高端平台,为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理论支撑和实践保障。
来自青海、江西、江苏、上海、湖北等沿江各省(市)法院、检察院共同表示,长江流域属地司法机关要加强探索各地域司法保护模式,加强全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加强全流域检法司法协同,为进一步完善长江司法保护的多元共治强化行为指引,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湖北省法学界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携手开展长江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的天蓝地绿、水净山青,永葆长江母亲河的生机活力。”湖北省法学会有关负责人在闭幕式上表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是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表示,此次论坛,汇聚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长江大保护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长江大保护司法体制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提升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多元共治能力水平,以“大保护”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