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
北京王文鑫商贸中心2020年12月由于保管不善,遗失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公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卡、空白发票等所属企业证照,注册号:11050169510000000656,特此声明作废。证件遗失期间,如发现冒用行为请与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13601273538),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公告: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年12月5日到我处申请办理2020年至2022年期间负责代收代退的12家企业招标文件费提存公证。未退招标文件费企业名单:华夏创维(北京)安全防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都恒厨厨具有限公司、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恒示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卓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华能招标有限公司、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请公告中所列公司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打款凭证或收据到我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17号)办理文件费提存受领手续,上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届时我处将依法上缴国家。特此公告,请所涉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相互转告!
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
杨朝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杨朝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96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40079.75元;二、被告杨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40079.75 元为基数自 2021年 9月 22 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即年利率 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7 元,由被告杨朝忠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杨朝忠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刘莉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 155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69679.50元;二、被告刘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9679.5元为基数自 2022年3月31 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 即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80 元,由被告刘莉萍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刘莉萍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建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建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93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建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121376.09元;二、被告陈建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121376.09 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建勤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陈建勤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韦伦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韦伦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9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87566.47元;二、被告韦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共计 7156.01 元;三、被告韦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87566.47 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84 元,由被告韦伦刚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韦伦刚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杨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杨晓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106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67279.94元;二、被告杨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共计 7130.45 元;三、被告杨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67279.9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间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即年利率 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51 元,财产保全费781 元由被告杨晓飞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杨晓飞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胡小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胡小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106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74732.16元;二、被告胡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共计 7002.16 元;三、被告胡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74732.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7 月 1 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即年利率 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51 元、财产保全费861 元,由被告胡小利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胡小利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李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 民初 1275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66806.49元;二、被告李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6806.4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 3.7%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9 元、财产保全费707 元,由被告李淳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预交,被告李淳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李延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延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民初 1269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廷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 55948.32元;二、被告李廷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共计 4238.11 元;三、被告李廷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55948.3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2元,财产保全费646元,由被告李廷蓉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李廷蓉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吴小明:
本院受理(2022)黔 0103 民初 12687 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吴小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依
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 152133.55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 9878.0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8821.25 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52133.55 元基数,自 2020 年11 月 11 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85%,暂计至2022年6月6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170832.87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 0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雪莉:
本院受理原告赵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622 民初 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