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难点痛点,女性权益保障再升级

  实施3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再次完成一次大修,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此次修订,该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新法进一步优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强化了妇女权益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通过相关案例普法析理,帮助读者了解该法呵护女性权益的新变化。


  治理性骚扰,预防和处置机制日臻完善

  案例:

  小芳(化名)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因长相出众,很快引起了部门经理的注意。该经理多次向小芳表达好感,在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依然不断进行言行挑逗,并不定时地发送色情微信消息,不堪其扰的小芳果断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实,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该部门经理的劳动合同关系。

  说法:

  发生在工作、学习或生活中的性骚扰,往往令女性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在对性骚扰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的同时,明确了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孩子生不生,女性说了算

  案例:

  耿女士与胡某婚后已育有两个女孩,2021年“三孩”政策落地后,经不住年迈公婆的催促,两人决定再要一个孩子。耿女士怀孕后,因担心高龄孕产妇面临的风险,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胡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遂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以及抚育子女方面需承担诸多风险、履行更多义务。因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上,该条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怀孕、正常分娩自由和中止妊娠的自由。但需要指出的是,生育子女是夫妻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男女双方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以体现生育权的共享性,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遭遇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容升级”

  案例:

  20多年前,陈女士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现已成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经常辱骂、殴打陈女士。在2022年的一次打斗中,林某用烟灰缸击打陈女士,造成其头面部、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愈后,陈女士持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治疗病历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实施家暴者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如禁止实施暴力、骚扰跟踪,责令搬出住所等,违反禁令的则会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保障妇女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该法还补齐原有法律规定的缺项,将关注视野进一步延伸、拓宽,如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由此可见,无论是家庭婚姻的稳定关系还是恋爱交友等亲密关系,无论是打骂冻饿的粗暴之为还是龌龊卑鄙的小人之举,无论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还是确已存在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赡养公婆,丧偶儿媳亦享继承权

  案例:

  10多年前,赵女士的丈夫严某突遇意外身亡。为了照顾公婆、抚养幼子,赵女士一直没有再婚。前些日子,赵女士的公婆相继因病去世,身后遗有房屋、家具等。当赵女士打算继承这笔遗产时,遭到其公公的侄子等人阻挠。赵女士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为其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继承权。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悉心照料公婆起居十余年,完全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