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举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通讯员韩连怡) 赵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起诉离婚时,丈夫称婚后因偿还购房贷款和支付工程款而外借的87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一并分割。从未听说此事的赵女士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能“离债”吗?
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召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三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了典型案例,并结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法律提示。
据了解,2020年以来,怀柔法院共审结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9件。这些案件中,夫妻多是为了经营、投资向金融机构或亲戚朋友举债。在债务未能偿还时,债权人一般会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所涉及的案件类型近八成是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纠纷,而侵权赔偿以及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占比较小。值得注意的是,91.6%的案件判决结案,夫妻一方多以已经离婚、不知晓或婚姻状态不稳定为由不同意共同偿还,调和难度大。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占74.6%,共债共签是主要认定情形。
据介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举债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共同债务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夫妻一方的日常合理举债,一般推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除非另一方能举出反证。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举债,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在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的,已离异夫妻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赵女士的案件中,其丈夫虽主张有87万元的共同债务需分割,但既拿不出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又不能证明举债是基于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而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亲戚朋友等普通债权人的风险防控意识相对不足,多不要求夫妻举债共签。一部分当事人还存在证据留存意识较弱的问题。夫妻之间还存在混用银行账户、在一方经营的公司挂名等情况,这在纠纷发生时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怀柔法院副院长孙吉旭表示。他建议债权人审慎预判交易风险,在出借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明确借款用途,并注意证据留存。从夫妻一方权益保护角度而言,非举债方在债务凭证上签字要谨慎,同时要避免自己的资金账户与债权人产生交集、“被挂名”参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