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二年律令》看古代女性继承问题
继承制度是规定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继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以男性为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中,女子受到伦理纲常的约束,处于被支配地位,其继承权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而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古代女子在继承上的法律地位是古代女子社会地位的缩影,其地位高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伦理、宗法、婚姻、教育、家族等共同作用。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古代女子在继承上的法律地位是在漫长的历史洗礼中缓慢形成的,其进程从先秦时期开始,在法律上都有针对女子继承的明文法律规定。从先秦时期宗法制度下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到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对割裂,实现财产继承范围扩大至所有男性子嗣,应当说继承制度开始并持续发生一系列积极变化,从而为女子享有继承权利奠定了基础。
20世纪80年代,湖北省江陵县西南张家山地区二四七号墓出土了《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包含27种律名和1种律令。《二年律令》是张家山汉简中的一部作品,为西汉时代所颁布的一套律令,是了解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二年律令》确认和保护了女性作为继承人的权利。女性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爵位、户主身份和财产。与唐宋等后世朝代相比,汉代女性继承制度更具有法律与社会的创造性与独特魅力。首先来看女子是否拥有爵位继承权。
《二年律令·置后律》369至371简载:“□□□□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
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是:为国家利益而死的人,由儿子继承其爵位,若死者原本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后子公士的爵位,以示优抚。没有儿子由女儿继承爵位,没有女儿由父亲继承爵位,没有父亲由母亲继承爵位,没有母亲由兄弟继承爵位,没有兄弟由姐妹继承爵位,没有姐妹由妻子继承爵位。若父母、妻子、兄弟姐妹都没有,则由祖父继承爵位,最后连祖父也没有则只能由祖母或同居之人继承。该法律规定说明在汉朝,女儿、母亲、姐妹、妻子和祖母在特定条件下拥有爵位继承权,这证明女子爵位继承权的存在。
《二年律令·置后律》386简载:“寡为户后,与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
上述法律条文是说:寡妇为户主,政府在授予其田宅时可以按照有爵者的嫡长子继承爵位的办法处理。如果寡妇不应当独自立户,而立户的只能按照庶人的标准授予其田宅。“比子为后者爵”,说明寡妇有可能按照有爵者的嫡长子一样继承爵位,这也是汉代女子拥有爵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不仅在法律上对女子的爵位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现实中也真正得到实施。《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和《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奚涓“以舍人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阴侯,死军事”,高祖六年“(鲁)侯涓亡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即鲁侯奚涓为国战死,因奚涓无子,以其母继承鲁侯爵位,是母袭子爵的典型例子。
通过以上史料来看,汉朝女子已经拥有爵位继承权,虽然不可与男子同日而语,但是这说明当时女子的社会地位还是有一定提高的,并不是完全依附于男子。从之后的历朝历代来看,女子在爵位继承问题上地位越来越低,至唐宋之后,女子的爵位继承权就已鲜见,男子完全掌控了爵位继承,但至少说明女子是拥有过爵位继承权的。那么关于身份继承中的户主继承方面,女子是否也同样拥有呢?
《二年律令·置后律》380至381简载:“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
上述条文规定了户主继承中,男子无法行使继承权时,女子也拥有户主继承权,对于继承也有着明确的顺序规定。这说明至少在汉朝时,女子就有了户主继承权。
《二年律令·置后律》384简载:“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根据《二年律令·户律》345简“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可知,出嫁女不具有代户的法定资格,这里的“女子”应指的是在室女。即:女儿继承户主而出嫁的,要把田宅带到夫家,但若不相邻则可以不纳入。如果婚后被休弃或者丈夫去世,可以复取田宅自立为户。若是遇到被抛弃的情况,她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物品。
《二年律令·置后律》386至387简载:“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二年律令·户律》345简载:“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从这两条律文我们可以知道,丈夫在世时妻子不得自立为户。而民立户的时间只能在八月,其他时间则不行。寡妻为户主以后,可以继承丈夫的田宅以及与儿子相同的爵位。同时,无论是其子还是公婆为户主,寡妻都可以分家析产自立门户,但只能按照庶人的标准授予田宅。
《二年律令·户律》337至340简载:“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代为户。令勿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上述律文意思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子可以分家析产。孙为户主,与祖父母同居,但供养有缺不尽孝道者,将被逐出户,由祖父母居其室、耕其田、使其奴婢,但不能出卖田宅。孙子死了,由其母亲继承为户主,但不能赶走公婆也不能招赘婿,不能让家财落入他人之手。这也是女子继承户主之位的明确规定。到了唐代,法律明文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别籍异财(另立门户),《唐律·户婚律》曰:“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异财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在户主继承中还存在着奴婢继承户主地位的情况,指的是在户主死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奴婢可以继承户主地位。
《二年律令·置后律》382至383简载:“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庶人律□之其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户绝者的奴婢一律免为庶人,但继承户主身份的只有一人,以“劳久、主所言吏者”优先。同时由于奴婢的身份都已经转化为庶人身份,则无论男奴还是女奴都有代户的资格,与“女为户后”的立法原则相一致。
中国古代社会讲究身份与等级,表现在女子财产继承方面,女子获得财产的有无、多寡直接取决于该女子的婚姻状况,实际上归根到底反映了男尊女卑、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等级观念和维护家族稳定的封建传统伦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