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保障
国家荣誉制度源于宪法,是重要的宪法制度。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国家荣誉制度,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和国家荣誉制度改革体系化、制度化,使国家荣誉制度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进而完善宪法制度。国家荣誉作为对个人或集体贡献行为的肯定,其制度的完善将会在社会大众中产生强烈的积极引导效应,带动全社会形成奉献自我、努力奋斗的良好氛围。完善国家荣誉制度,不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有利于保护各行各业民众的爱国奋斗热情,实现国家荣誉制度的法治化、正规化、民主化、程序化,真正发挥国家荣誉凝聚社会共识、吸纳社会人才、引导社会价值的作用。
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形态
国家荣誉制度,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也是宪法实施的过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提高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能力,而国家荣誉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也应当服务于这一整体目标。
荣誉制度作为一种宪法制度,其设计与实施本身应当维护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不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只有为国家争发展、为人民谋福利才可能获得国家荣誉。国家荣誉颁授作为一种授益性行为,主要受益者为获奖者个人。因此,完善国家荣誉制度,应当力求达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最佳耦合状态。
在政治共同体逻辑下,人民追求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良好有序的政府,政府的目标是谋求与公民的和谐有效合作,进而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稳步发展。宪法作为一种政治规则,它在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同时也规范着共同体内的政治和社会形态,在循序渐进中推动政治社会化发展。基于此,宪法所进行的国家制度设计,自然也是为了政治共同体之良好发展所作的制度安排。设计和规范国家荣誉颁授制度,是关注和肯定个体为共同体所作之卓越贡献,进而完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我国宪法对“荣誉”的规定包含两部分,分别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荣誉”和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荣誉”。这里的“国家荣誉”,指国家作为整体在国际社会中的荣誉。比如我国公民在海外针对损害我国形象的行为,积极维护国家荣誉。这里的“个人荣誉”,指由相关国家机关颁授的国家荣誉,以及因此产生的获得和维护该国家荣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价值
宪法的基本价值,包含人民主权、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在我国,个人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与尊重,实际上就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尊重。增强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即增强人民对本民族及民族文化、执政党和国家道路的认同。在国家认同基础上,国家通过颁授荣誉制度,吸纳各行各界社会精英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重要力量,引导社会政策指向与价值导向,促进公众对国家的认同,实现作为政治共同体规则的宪法之价值。
国家荣誉制度通过对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荣誉,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国家荣誉作为国家颁授给杰出人士的物质与精神褒奖,内含一个国家、民族文化与价值观中真正推崇的目标,而这种目标通过以国家荣誉制度为代表的制度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最终内化为人民感情。国家荣誉制度所表彰的杰出人士往往德才兼备,拥有众多的能够成为社会表率的优秀品质,符合国家倡导的主流价值观。荣誉获得者收获的不仅是个人的荣耀,还承担着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进而起到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国家荣誉制度的建构方向
国家荣誉体系包括两部分:国家荣誉项目体系以及建构其上的国家荣誉法律体系。前者指按照一定的规律对各个国家荣誉项目进行分级分类而形成的体系,后者指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规范国家荣誉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制度体系。
纵观许多国家荣誉体系的建设,它们所强调和不断完善的是自己的荣誉法律制度体系,将荣誉项目、主体、评选和颁授程序、管理和宣传等问题统一到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因此,我国发展和完善国家荣誉制度要明确哪些荣誉属于国家荣誉,进而明确这些国家荣誉的评判标准与等级,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科学合理、结构有序的国家荣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国家荣誉的申报、推荐、评选和颁授,对国家荣誉获得者的权利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也未健全国家荣誉的宣传机制。只有充分全面保障荣誉获得者的相关权益,促进国家荣誉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才能吸纳更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幸福而奋斗。
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保障路径
任何制度的建构和实施都必须遵照一定的理念和规律。国家荣誉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制度,其所遵循的原则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致的。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性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和法治原则。
借鉴宪法工程学方法,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建构国家荣誉制度的思路——标准化和体系化,即设立“工程”标准和搭建“工程”框架。就国家荣誉制度而言,完善和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标准化”和“体系化”。“标准化”解决国家荣誉的内容与范围问题,“体系化”解决国家荣誉制度的分层分类与程序设计问题。前者重在明确国家荣誉的认定标准,后者重在形成科学合理的国家荣誉项目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化”和“体系化”应当相辅相成,共同推进。
在国家荣誉“体系化”过程中,除健全立法外,还需要在符合宪法原则前提下,建立科学有效的配套管理机制。国家荣誉制度应当建立三个方面的配套管理机制:其一,社会监督机制。该机制按照国家荣誉颁授活动的阶段,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评选监督、颁授监督和管理监督。其二,国家荣誉善后管理机制。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和相关国家荣誉法律法规,建立一个权威的、自上而下的国家荣誉善后管理体制,负责国家勋章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三,荣誉价值观培养机制。国家荣誉在表彰荣誉获得者为国为民的功绩和高尚德行的同时,肩负着面向全社会普及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人民、净化人心的任务。因此,国家荣誉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建立荣誉价值观的宣传和培养机制。
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国家荣誉制度只有充分健全宪法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不断推进宪法实施,在全社会凝聚共识、弘扬正能量,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不断前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