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12月1日起,《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聚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明确8大类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免费提供,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实现法律服务均衡可及

  一个多月前,王卉等人向江苏省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反映某纺织公司欠发工资300多万元。经过调查,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总工会、劳动监察大队等合力推动下,工人们很快拿到相应工资。

  这是《条例》确立的制度内容之一。《条例》提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为了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条例》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本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24小时公共法律服务。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功能;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托省网络平台,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统筹协调多方保障 健全服务评价与问责机制

  为了保障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平台建设等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重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库。

  为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要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健全首问负责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健全行业监督和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遵守执业规范。此外,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

  “我们将升级打造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地图,增加律师、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要素。”常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殷进波表示,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从有形覆盖走向有效覆盖,近日,常州首张纸质版公共法律服务地图对外发布,地图上标注出仲裁、公证、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行政复议、医患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方便群众按图索骥。

  这也是《条例》规定的相应内容之一。《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法院、检察院,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