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夏利丹、赵丹、李丽、代渊琴、孟富发、路言会、郑秋杰、程铮、曾昭惠、刘斌、冯德祥、熊敏、熊建立: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十三案,本院已审理完毕。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黔0103 民初1145、1161、1157、1150、1158、1144、1149、1137、1152、1147、625、630、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相关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袁雨扉: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1006.8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2194.8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28.45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 31006.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85%,暂计至2022年2月17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33630.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休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鸿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5263号,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毛元波:
本院受理的娄泽海申请执行毛元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 0102 执恢 1447 号执行裁定书及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黔博望房评(2022)筑11045号评估报告书,上述裁定书及报告载明: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元波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14610.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毛元波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 214610.5 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毛元波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四、毛元波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二桥后冲路8号贝地·卢加诺住宅小区34,36栋(36)1单元17层2号房屋的评估总价为 868900 元,如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吴洪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洪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 6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洪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的代偿款87868.73元; 二、被告吴洪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 5527.31元;三、被告吴洪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87868.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 87868.73 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44 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吴洪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吴洪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胡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胡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734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的代偿款41632.08元;二、被告胡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3634.47 元;三、被告胡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41632.0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为标准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41632.08 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2 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胡容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胡容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赵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赵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民初 665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的代偿款48607.29元;二、被告赵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 4248.76 元;;三、被告赵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 4860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48607.29 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 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赵靖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赵靖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谭海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谭海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 0103民初 664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谭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的代偿款46764.59元; 二、被告谭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段计算,即:自2018 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本金46764.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6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本金46764.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标准计算至46764.59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0元,公告费370元,由被告谭海飞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谭海飞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泓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泓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03民初 666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的代偿款 47143.26元;二、被告王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本金47143.26元为基数自 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LPR 的一倍标准计算至 47143.26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 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王泓杰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王泓杰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张袁、周涵瑞:
本院受理的易伟申请执行张袁、周涵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 0102 执恢 1405号执行裁定书及贵州桑立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2]第1109 号评估报告书,上述裁定书及报告载明: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袁、周涵瑞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117463.06 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袁、周涵瑞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117463.06 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张袁、周涵瑞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四、张袁名下位于清镇市物流园区物流新城华丰综合配套服务区建设项目A2号楼1单元9层4号房屋的评估总价为 359051 元,如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张晶(原九台区营城远航建材经销处经营者):申请人吕超飞称其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并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长人社九工限字[2022]第5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长人社九工限字[2022]第5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王冰玉申请,作出(2022)鲁099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22)鲁0991强清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对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传媒广场B座六层615室、619-623室,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邮编:271000, 联系人:桂文平律师、徐宁宁律师,联系电话:19853866863、15069806658)申报债权。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应当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档案文书、证照等资料,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泰安市泰山区桂林牧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公告送达
尚伟(原吉林市急时优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法人):申请人吴艳玲称其女儿在你单位工作中死亡,并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长人社九工认字[2022]第1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长人社九工认字[2022]第1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